第十一条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十二条 完全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以家庭及其所有自然院落为单位,选择完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支付搬家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方式。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安置。完全失去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就近或异地还原安置在规划的还原安置小区范围内。
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按重置价予以评估,装饰及附属物按市场价予以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结合还原安置房的核定价格,计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还原房户型。还原安置房采取多层、小高层或高层楼房配套附属设施的模式建设。楼房户型共四类,分别为120m2左右、100m2左右、80m2左右、60m2左右。配套的附属物设施为停车位,被征收人自愿选购,但每户限购1处。
还原安置择房原则。根据实际还原安置的需要,以栋或单元为单位,一次性公布房源,按照签订的拆迁还原协议的安置顺序号进行选房。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期限未选房者,视为自动放弃优选权。
第十四条 对临时建筑和简易房只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第十五条 还原安置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经营房产权属于政府,产生的收益用于还原安置小区的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过渡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从完成整体搬迁起18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设、简易房除外),每月5元/m2,先支付12个月,还原安置房交付之月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若因征收人的责任不能按期还原,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时间结算。
第十七条 搬家费补助标准
(一)住宅一次性补助往返搬迁费1000元;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的临路铺面,经营面积500m2以下的给予2000元搬迁费,经营面积500m2以上的给予5元/ m2搬迁费;
(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拆除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m2搬迁费。
第十八条 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经营铺面、生产经营企业按拆除生产经营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50元/m2停产停业补助或按照上一年度纳税金额计算利润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九条 专业养殖户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按其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经营效益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自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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