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若承租人是个人请填写
身份证号): 地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 1.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场地(以下简称“租赁场地”)出租给乙方,约定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用于乙方 ,乙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2.租赁场地的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租赁场地位置示意图》。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若乙方有意于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租赁场地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日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
场地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或
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归还租赁物。 三、租赁费用 1.租金: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月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租赁
保证金:乙方应按两个月租金额度向甲方缴交租赁保证金,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该款用于担保乙方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任何时候均不能抵作租金、滞纳金、
违约金、
赔偿金、水电费等费用。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且结清全部款项后,甲方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 5 ~ 3.电费:甲方为乙方安装独立电表,乙方按实际用电量及综合电费单价 元/度向甲方缴交电费。(供电部门对本市电费进行调整的,从调整当月起乙方需按照补差后电费单价计算费用) 4.租赁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付款方式(请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按月度或季度收取租金/电费)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租赁保证金及首月租金,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乙方应于每月第5日前向甲方支付本月度租金及上月度电费。 五、租赁场地的交接及维修 1.甲方应于起租日(含当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甲方以现状移交租赁场地,交付使用后租赁场地存在瑕疵的,由乙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其费用。双方应签署《场地交付确认单》,作为乙方接收租赁场地的凭证。 2.乙方未能依约接收租赁场地的,不影响租赁场地的交接,可视为甲方于起租日前交付了租赁场地,但乙方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3.若双方一致同意提前交接租赁场地的,起租日、计租日、租赁期间按实际交付日期作相应调整。 4.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维修义务,即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出现安全故障,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导致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并由乙方承担其费用,建筑物主体结构故障除外。 5.若租赁场地出现安全故障或损坏后,乙方经催告未能及时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甲方维修费催收通知要求向甲方支付维修费。 6.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的改造、完善及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但甲方有权予以指导和监督。 7.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交还商铺。 8.甲方、乙方依据本合同或者法律、
法规的规定单方面
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则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交还租赁场地,乙方应承担合同终止之日起至最终交还租赁场地之日止的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