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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发商广告忽悠买的房,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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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5

买房算得上是人生中的大事了,如果发现买的房是被开发商忽悠了,那该又多糟心,那么开发商的广告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不能自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商品房销售方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为合同内容,销售方违反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等重要内容,可事先向当地规划部门咨询核实,并要求将相关内容明确到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上,同时注意保留广告宣传册、小区规划图等宣传资料,作为主张违约责任的证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开发商广告忽悠买的房,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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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签合同属于诈骗吗?
忽悠签合同属于诈骗需要判断是否构成了诈骗行为。比如说从主观上分析,需要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欺诈的故意,而且需要从客观上判断是否存在欺诈另外一方的具体的行为,比如说虚构事实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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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注册个体工商户需要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过程中,必须准备以下各项所需材料:
1.能够反映申请人主体资格真实性的文件,如,个人身份证件或户口簿等相关证明。
倘若由他人代为办理,则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示确系合法授权;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明确详尽的《登记申请书》;
4.除上述三项外,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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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禁止权和专用权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第三节商标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专用权,即商标权人对于其注册商标拥有的专有使用权。
这种使用权的排他性特点在于,商标权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排除其他任何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
2.禁止权,也就是商标权人有权限制和制止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通过行使此项权利,防止了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品牌影响力和商业利益。
3.处分权,这一概念主要涉及商标权人可以依法决定是否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以及在什么条件下进行注册商标的转让等事宜。
商标权人通过行使处分权,能够实现商标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
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业预售购房合同模板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买卖合同形式,它所涉及的是商品房预售方以及预购方双方就预售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经建设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同时预购方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并且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的相关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在对该类合同进行效力认定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参与合同缔结的各方当事人均需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缔约资格;
其次,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且多以法人等为主体,因此,并非所有人均有资格成为预售方并与他人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此外,预售方还须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商品房预售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并具备相应的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之间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最后,如果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份预售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但若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人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份预售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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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怎么办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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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转让税费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对于买受方,需支付以下税费:
1、交易所服务费用,依照成交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进行征收;
2、契约税,对于在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房产,按照交易金额的六个百分比进行征收;
若在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8月1日期间购买,则按照交易金额的三个百分比进行征收;
而自1999年8月1日起购买的房产,则按照交易金额的十五个百分比进行征收(此项由我司代为征收);
3、书证费用,每份证书收取十元人民币;
4、验证费用,每一百平米收取十元人民币,每增加一百平米,则额外增加五元人民币;
5、印花税,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进行征收。
(二)对于出让方,需缴纳以下税费:
1、个人所得税,对于已满五年且为唯一住房的房产,按照申报价格的百分之一进行征收;
若未满五年,则按照申报价格与房屋原始价值的二十个百分比进行征收;
2、营业税,对于已满五年的房产,普通住宅无需缴纳营业税,非普通住宅则需要按照差额的百分之五点六进行征收;
若未满五年,则需要按照全额的百分之五点六进行征收;
3、交易所服务费用,按照成交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进行收取。
特别提示:
如申报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将以评估价格作为计价依据来计算税费。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被人异地起诉侵权网络商标,我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面临商标侵权官司时,有以下三个有效应对之策:
首先,在收到诉状后的15天内,需向法庭提交一份答辩状(包含被告的详细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其次,依照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务必准时参加庭审,对自身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并进行有力的辩护。
最后,若法院作出了判决,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的执行条款。
通过撰写答辩状,被告方能够针对性地回应原告或上诉人的指控,陈述自己的立场,并提供事实和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答辩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
如果答辩人有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也需要注明他们的身份信息。
在案由部分,要明确指出是因为哪一案件的起诉状或上诉状而提出的答辩。
2、正文部分:
主要阐述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
这部分需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具体的答复或反驳,同时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
3、尾部部分:
需要注明将答辩状送达至哪个法院,以及答辩的时间和答辩人的签名,还可附加其他附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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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要怎么办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但是开发商存在虚假广告、未按实宣传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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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忽悠打了借条怎么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被人忽悠打了借条怎么办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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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性质和设立基础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前者具有保障性的特性,旨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非追求盈利;
后者则属于经营性质,主要以追求经济效益作为业务宗旨。
再者,社会保险的构建立足于劳动关系之上,只要员工与其雇主之间形成了正式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有责任按照相关法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然而,商业保险的投保行为则属于自愿性质,双方需通过签订契约合同来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管理体制方面,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而商业保险则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此外,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针对劳动者群体,其覆盖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且受到一定的资格条件限制;
相较之下,商业保险的投保对象则更为广泛,涵盖了所有自然人,投保人通常没有任何限制,只需自愿投保并遵守合同条款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商家涉嫌误导欺骗消费者能起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法院起诉的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书,提出诉讼请求;
第二步,经过立案大厅严格审核,确认符合立案条件之后,会发放立案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按照通知书上规定的金额缴纳诉讼费用,至此,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
第三步,法院立案庭在收到案件后,会将其转交给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第四步,民事审判庭在接手案件后,会向原被告双方发送传票,告知开庭日期;
第五步,在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应准时到达法庭,由法院主持调解工作;
最后,法院会依据审理结果,做出相应的判决。
其次,当遇到商家欺诈消费者的问题时,消费者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种是与经营者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和解方案;
第二种是寻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的帮助,进行调解处理;
第三种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种是根据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最后一种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预售商品房合同注销流程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经备案确认后,若房屋所有者希望申请予以注销及变更,开发商应积极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需填写申请表格。
凡欲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事项,均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该表格由买受方填写,内容包括注销与变更之详细原因,并需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
申请表格填写务必详尽无遗,不得出现任何空白或遗漏之处。
同时,在单位留存买卖合同并进行盖章操作时,务必要注明存档数量。
如涉及注销与变更登记备案之合同已办理过抵押登记事宜,则需先行撤销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之合同需附上已撤销抵押单据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此外,注销登记备案时还需携带所有相关合同文件,合同中需包含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条款,否则将无法顺利完成办理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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