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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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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1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根据《侵权行为法》第87条的表述“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认为该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臵的方式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那么在归责原则上就属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但笔者认为,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7]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对于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主体认定分为三种:管理人、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和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相对公平)。而且,通过第87条的立法,令可


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8]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一是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


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一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二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三是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高空坠物行为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生活当中


要注意自身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处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主体界定和责任承担的模糊性,因此,我们应当突破思维局限,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社会保险等多种途径,建立起与侵权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展。


从上文中,我们了解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判决书的样本都包含什么,在认责分析中,需要根据归责原因,考虑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以及是否可以免责等,相关的免责事由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具体定酌。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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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救济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第126条。该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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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梦游伤害他人属于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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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梦游者以暴力手段伤害他人且造成严重后果,应被视为犯罪事实并追求其刑事责任,然而在量刑方面,法院通常会考虑减轻或从轻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令规定,倘若患有精神疾病之人在无法认知或未能控制自身行为之时引发不良后果,且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将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有关部门需依法对其实施严厉监管及治疗;
倘若情况极为严重,可能需要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处理。
对于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而言,他们在精神状态正常时所犯下的罪行须承担刑事责任。
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下,没有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在犯罪之后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判罚的强度与普通人相比会有所降低。
最后,无论何种情形,饮酒过量导致行为失控的人员均应为犯罪行为负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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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水管突然爆了给楼下住户造成了损失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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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上层楼宇的水管破裂而引发的楼下住户所蒙受的财物损失的赔偿事宜,其处理原则为需对管道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还需要向楼下受影响的住户支付相应的财产损失补偿。
在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时,应以事故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格或采用其他合理的定价方式作为参考来进行精确计算,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协商来确立赔偿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数额。
若经过多次商议后仍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统一意见,则赔偿金应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法进行结算。
然而,如遇一次性支付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也可考虑分阶段支付。
但无论如何,应确保被侵权方有权利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措施,从而保证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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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有什么?
现在的社会快速发展,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好。其中我们身边的高楼大厦更是越来越多了,所以关于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问题我们就应该去关注一下,这样可能会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事情,这样可以让我们在生活中,更好地去保护我们自己,同时我们还应该懂得把我们自己的东西放好,不会因为自己的东西变成了别人高空坠物的东西,这样对我们自己,还是对别人来说都是一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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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济源交通事故扶养费计算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交通意外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基于扶养人失去工作能力的高度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具体数额进行精确计算。
如果被抚养人为未成年者,则计算截止日期为他们达到法定的成年年龄(即18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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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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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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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后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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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置流程如下:
首先,一旦发生学生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学校务必立即展开援助,对受伤学生实施救治,同时应尽速通知到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若条件许可,应竭力采取诸如紧急救援之类的措施予以救助。
第二步,倘若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状况较为严重,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所在区域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
特别是涉及到重大伤亡事件时,区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以最快速度向区域政府和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下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汇报之后,将迅速安排或协调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赶往事故现场,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协助,以便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然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与受害学生或其家长共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最后,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须以书面形式向区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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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可供选择:
协商解决、调解处理以及诉讼途径。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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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需要担责吗?
高空坠物导致人员受伤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是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是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从建筑物上抛物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需要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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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样的物权侵害诉讼由被告方提供证据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侵权之诉,若原告主张并提起侵权事实,且被告对此表示异议,则由被告承担起提供证据之义务。
详细而言:
(一)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中,如有制造商或个人制造出与该专利方法相异的产品,则应由其自行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并非源自专利方法。
(二)对于构成高危作业行为,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诉讼,加害方需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
(三)当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时,加害方需就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点进行举证。
(四)在涉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对其无过错进行举证。
(五)在涉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需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进行举证。
(六)在涉及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的生产者需就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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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损害行为怎么认定?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损害行为将会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来进行认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53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是其他的设施,如果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之下,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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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分子的侵犯之际,首先应当勇敢地站出来与这些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坚决的对抗和斗争,这不仅是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力和义务,更是我们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同时,也要具备足够的智慧去应对和打击那些非法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自己的选举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尽可能运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通过制止违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非法手段来应对这些违法侵害行为,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依赖执法机构的坚定支持,才能真正捍卫自己的正当地位和合法权益。
对于涉及到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属于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
而赔偿损失则属于财产责任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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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怎么划分
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若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的,由可能加害者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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