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股东在退出投资之后遵守协议约定完全支付了其应出的款项,亦或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行使了自己作为股东所拥有的各项权力,那么他就无需为过去所产生的债务负担任何个人责任。
然而,如果这位退出的股东未能如期缴纳其承诺的投资金额,或者在这期间涉及到任何可能对公司和与其有债务关系的人权益造成伤害的行为,那么这位股东仍然需要负起对过去未偿还债务的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