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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面劳动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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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7
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标题;所有的劳动仲裁申请书都可以直接的以《劳动仲裁申请书》作为标题。 2、申请人信息;必须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其他信息:申请人性别、年龄、民族、联系电话等。 3、被申请人信息。 4、仲裁请求。 5、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里应当写的内容包括:双方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对于仲裁请求里面的每个请求都应当详细的说明为什么你会这么要求数额,一定要写清楚。 6、提交单位;根据你发生劳动纠纷的地点和你单位的所在地,你确定自己是向哪个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的就写那个。如果不知道的,可以打12333咨询,或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7、申请人签名、日期。 8、申请书末尾按照仲裁规定可能还需要写上工作地点、入职时间、离职时间以及单位是否逃匿等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教育方面劳动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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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劳动合同问题可以申请仲裁吗
跟教育机构之间就劳动合同发生的这些问题是可以申请仲裁的,大多劳动合同争议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除此之外,建立劳动关系后,因为休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辞职、辞退等发生的争议,都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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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盗窃一本书算盗窃罪吗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对于窃取图书馆藏书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须依具体案情而定,通常以盗窃罪名论处。
在盗窃罪方面,我国法律对其量刑标准予以明确规定。
即当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以及3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时,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责任;
若盗窃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责任;
至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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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如何应对
[律师回复] 解析:
当专利权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正当侵犯之际,他们有权寻求专利行政管理机构的协助以对此事进行妥善处理,亦可直接向国家审判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此处我们讨论请求专利行政管理机构介入并进行调解处理。
此种途径主要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享有特别经济待遇的经济特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当涉及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发生之时,专利权人或与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有权利请求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地区的专利行政管理机构或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其次,当专利权遭受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与该事件有利害冲突的当事人同样拥有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专利行政管理机构已经就此事做出处理决定之后,若对该决定持有异议,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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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是仲裁调解书吗
仲裁裁决书不是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从送到当事人手中以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但仲裁裁决书一般要15天以后才正式生效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能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仲裁庭才会出具调解书,双方不接受调解的才出具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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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无效仲裁协议和可撤销仲裁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仲裁协议中的争议内容超过了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仲裁范围。
其次,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也会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使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来达成仲裁协议,那么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此外,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仲裁协议中对于仲裁事项的具体内容没有进行详细的约定,或者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择没有明确的说明,并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的话,那么这份仲裁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如果仲裁协议无法得到实际执行,那么它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如果选择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那么这份仲裁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仲裁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仲裁结果的最终性,这种情况下的仲裁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当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他们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一,仲裁协议本身并不存在;
第二,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本身无权处理该项争议;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虚假的;
第五,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
第六,仲裁员在处理该案件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人民法院经过组成合议庭对裁决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后,若发现裁决存在上述任一情况,都应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复议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议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至相关当事人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的申请复议函;
待收到申请复议函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针对该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受理该复议申请,则应在自受理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复议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最终形成复议结论;
在得出复议结论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召集所有涉及此次事故的当事人,当面宣布复议结论。
如有当事人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议结论正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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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有哪些法律规定?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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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盗窃罪谅解书怎么拿回钱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会与加害者及其家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这种情况下便需要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来证明这一和解过程。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谅解书,它通常由受害者一方撰写,旨在表明受害者对于加害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得到满足,并且对其所经历的痛苦表示谅解。
刑事谅解书并没有固定的格式要求,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说明加害者的罪行以及造成的损失;
其次,要详细描述加害者已经采取的赔偿措施,以及受害者对此的满意程度;
最后,要表达出受害者对于加害者的宽恕之情,并请求司法机构免除其刑事责任。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加害者盗取了受害者价值XX元的财物,经过协商,加害者已经向受害者支付了赔偿款共计XX元,且该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受害者认为尽管加害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但是他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因此受害者选择原谅他,并请求司法机构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谅解书通常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具有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那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该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以上便是一份刑事谅解书的基本结构和写作要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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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算不算仲裁裁决?
仲裁调解书不算仲裁裁决,仲裁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方面都是存在着差异的。前者是从送达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后者的话是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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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有关修林间道路的征收问题涉及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若涉及到林地的征用问题,则相关的征收程序主要包含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需依法完成农用地的转变使用审批手续;
其次,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
第三,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
接着,应当展开具体的征地补偿登记事项;
最后,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发放与土地征收的实际执行工作。
如若发现征收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寻求政府层面的协调解决。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发现对方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建议优先选择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明确双方是否存在误解,从而达到节约双方时间和精力的目的。
其次,向政府申请裁决。
若因与开发商或政府相关部门产生纠纷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尝试寻求政府的裁决。
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作为原告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例如提供当地的土地管理法规以及对方所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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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项目合作协议书怎么写
对于教育项目合作协议书,可以用双方协商的最终内容为准来书写。首先,需要介绍一下合作各方的一些基本身份。然后是对教育项目合作称、内容和合作期限作出规定。当然,也需要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的,由双方签字盖章,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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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人身利益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解析:
1、胎儿亲属权利中的身份权益,包含了亲权利益以及亲属权利益两部分。
这些身份权益从胎儿受精的那刻开始便已然存在,并随着胎儿在母亲体内得到顺利发育的事实推进,进一步确立了胎儿与父母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联性。
2、关于胎儿的身份权益的探讨。
当有人利用法律漏洞,侵犯了胎儿的尸体时,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保护逝者遗体、遗骨相关法规的具体指导理念,应该被认定为是对胎儿生前身体权益的侵犯,因此必须针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包括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3、再来看一下涉及到胎儿健康权利的话题。
当胎儿在母体内遭受第三方外来力量的伤害,导致其健康受到威胁或损害时,同样应受到充分的保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胎儿的先期健康权益。
4、最后,我们来关注一下胎儿的生命权益问题。
如果胎儿在母体内因为第三方外来力量的伤害而被迫流产,或者在剖腹产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的失误行为导致胎儿失去生命特征,那么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对胎儿生命权益的严重侵犯,应当由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补正裁定是在判决生效之前作出一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补正裁定的法律规定详述如下:
首先,补正裁定书应被视为法院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以及在法院经过精心制作的调解书并列存在;
其次,补充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对法律文书中的笔误进行修正,它以被修正的法律文书为基础,与之紧密相连,无法单独分离;
再次,补正裁定书对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纠正错误、弥补遗漏的重要功能;
最后,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进行修正的事项,即可随时发出补正裁定书进行修正,无需等待判决书正式生效。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正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或送达至当事人手中之时即刻生效,且不得提起上诉。
民事补正裁定则特指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后,发现其中存在笔误,进而对该笔误进行修正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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