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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章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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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关于这个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呢,它包括了很多的东西,而且也囊括了很多的东西。这对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这个劳动法是关于所有的劳动者的也是保护所有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一个必要的工具。我们应该熟知。


劳动法第二章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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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第一次拘留15天第二次怎么办
第一次被拘留后要根据打架的程度确定处罚意见,涉害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行为人继续处五到十天的拘留,二百到五百元的罚款;涉案情节较重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对打人者处十五天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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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起诉离婚案原告撤诉了二次起诉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答案是肯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撤回申请之后,并未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那么必须等到六个月后才能重新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2、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及经由调解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离婚诉讼案件,倘若原告申请撤回诉讼并且法院予以准许的情况下,没有了新的事实或证据支持其立场,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起诉讼将不会被受理。
因此,无论导致原告撤回申请的原因为何,只要没有新的实际情况与合理的主张,撤回六个月内都不能再度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原告在撤回离婚申请之后,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其立场,那么便可摆脱以上时间限制,随时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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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手房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办理二手房买卖公证之时,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前往指定房屋所在地的公正机构提出,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需向该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性资料:
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出示各自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公民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其次,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再次,务必提供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卖房申请书及评议房价单等重要文书;
此外,房屋买卖合同亦为必备文件之一;
若涉及房产由多人共有,卖方还需出具其他所有权人同意出售或者弃权的书面声明来证明其合法权益;
而若是单位性质的购房或售房行为,则须附带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文件;
最后,根据公证员对特定案件特殊要求,可能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进行补充。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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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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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
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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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怎么解释的?
第82条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了一个月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就应当给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来作为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没有签订,也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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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二楼玻璃窗能不能挂电视广告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明确要求,在城市生活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只有经过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的许可,方有资格悬挂和张贴宣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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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我想提醒所有的单位及个人,无论何时何地,你们均不得对位于城市中的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进行随意涂抹、雕刻等破坏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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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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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的第四条是用于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表示相关的企业需要拥有相关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才可以跟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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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
[律师回复] 解析:
第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乃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所采用的特定程序,其初衷在于通过二审裁判来纠正一审裁决中所可能出现的谬误之处,进而从更深层次上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
该制度属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运行的一套相互制衡与纠错系统,而同时也兼具保障当事人权益之功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满足两种特定情况时,二审法院有权依职权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重新审理:
首先,“原判决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模糊不清的”;
其次,“原判决因遗漏当事人或未遵循缺席判决等重大法定程序而引发的可能严重违法行为”。
需特别指出的是,基本事实的认定对于整个案件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能被视为基本事实,而是仅限于在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那些能够决定当事人主体资质、案件性质以及民事权利义务等关键要素的事实,这些事实对原判决或裁定的最终结果产生重要且实质性的影响。
针对发回重审的严重违法情形,要求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严重程度应不低于原判决出现遗漏当事人或违反缺席判决所造成的不公问题;
其次,发回重审的目的仅仅局限于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辩护权以及中级法院的审级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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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倘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幸离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续推进诉讼程序。
在此前提下,若原告不幸去世,则人民法院将依照法规裁定暂停执行,等候其合法继承人表明是否愿意继续参与诉讼。
在实际情况中,以下几种状况将会导致案件中止诉讼:
首先,当涉及到的一方当事人已故,此时需要等待其合法继承人明确表示是否愿意继续参与诉讼;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了诉讼行为能力,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也会导致案件中止;
再次,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宣告解散,但尚未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时,同样会导致案件中止;
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无法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诉讼,也会导致案件中止;
最后,如果本案的审判结果必须依赖于另一个未决案件的审理结果,而该未决案件尚未审结完毕,那么也会导致案件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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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来说,这个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二条的第二款的规定是这个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该行为,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本条规定的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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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购买期货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投资交易前,投资者需要拥有必备的资金或资产(请注意,交易股指期货所需的最小入市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而对于商品期货交易,最低的开户资金则要求至少为人民币壹万元)。
同时,账户开设者和实际交易操作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年龄需达到18周岁以上并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协议;
(三)非自然人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期货公司的决定文件;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经营计划;
(六)发起人名单及其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以及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说明;
(七)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相关任职条件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
(八)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九)场地、设备、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十)股权结构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十一)资本补充方案及风险处置预案;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单个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境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境外股东的章程、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与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存在非金融企业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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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如果用人单位有该行为,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本条规定的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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