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的存在还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有一定关系。”
也就是说,另案处理和销案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刑事案件当中的另案处理都是和案情有关的,特别是在团伙作案的犯罪行为中,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就可能会另案处理。对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也不会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另案处理不是从轻处罚,更不是销案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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