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合同本身就有一些无效条款。 第一,
劳动合同不存在“
试用期劳动合同”、“正式劳动合同”的区分,只要建立了
劳动关系,就应当
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单独设立
试用期也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
合同期限之内。我个人觉得,这6个月的合同都应当理解为试用期。你所提供的合同文本有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嫌疑。 第三,在试用期内,你可以随时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
违约金。 针对你的情况,我建议: 第一,如果你想要解决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问题,可以书面请求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可以向公司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第二,如果你要解决“
辞职”的问题,应当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并办理
交接工作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