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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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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4
以下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的介绍内容,仅供参考。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   第一,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第二,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第三,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第一,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第二,公开原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政府也无权主动公开。   第三,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就是指人人具有平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二,平等原则运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领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做法,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第三,平等原则得到落实,需要平等原则的程序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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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要求
我国的政府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对自身的管理也较为严格。对自身的办事原则和办事方法进行相应的公开处理,保证这类公开的信息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下面小编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要求。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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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在各国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其基本原则却是大致相同的。一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包括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免费自由使用原则以及救济原则等内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专门规定了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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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第二,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第三,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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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6条,及时准确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第7条,准确一致原则,要求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8条、第14条,防危保安原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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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上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动产物权设立以及转移之前,若第三方已经实际占有了相关动产,那么负有交付义务的当事人便可通过转让其要求第三方返还动产的权利来替代实物的交付过程。
(二)对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情况,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方归还所占有的物品。
(三)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对遗失物的追索权。
当遗失物经过转让而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或者从得知或应当得知受让人之日起计算,在两年内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
(四)如果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非法占据,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占有的财产及相应的孳息收益。
(五)对于已被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遭到了侵占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占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五)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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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涉及到跨境离婚纠纷诉讼事务,通常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准则进行审理裁决:
首先,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分配问题,我国普遍采取了“原告就被告”这一法定地域管辖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针对普通民众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将由被告的永久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的永久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况,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
(1)对于那些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居住的人士,如果他们涉及到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那么该诉讼将由原告的永久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若原告的永久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对于在国内结婚后,选择定居于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而拒绝受理,此时,若双方希望回国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处理此案,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于在国外结婚且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此类离婚案件原则上将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
除非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归属为由拒绝受理,此时,若双方希望回国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处理此案,可以向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对于中国公民中的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国内一方的永久住所地位于我国境内,我国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反之,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受诉人民法院同样拥有管辖权。
(5)对于中国公民中双方均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的情况,若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或被告原永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6)对于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离婚案件,其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将参照涉外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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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靖安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包括政府责任原则,一般公开原则,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及时公开原则,保障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的原则。各政府部门之间在信息公开这一项工作上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都是大同小异的,这也是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统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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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不变更财监事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本公司的监事或者法人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为公司进行变更的职责,则作为本事件的当事人之一,我们享有向相关审判法院直接上诉的权力,并且我们有责任提交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以验证该情况下名义挂名或未参与公司运营活动的真实性。
在这一过程中,审判法院并不会立即做出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监事的裁定,而是会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严格的评估。
基于此,审判法院有权依法撤销新任法定代表人、监事所产生时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任命文件。
倘若审判法院作出了撤回上述决定的决定,那么,为了恢复原有法定代表人和监事的身份,必须重新向当地的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申请,以原文件所变更的事项为基准,再次恢复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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