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标准补偿地面附属物(不含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已经支付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有关税费外,土地无偿收回。
(二)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标准补偿地面附属物 (不含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外,按当时土地出让价及合理银行利息(贷款)成本一并补偿。
(三)上述补偿是指对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合法使用权面积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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