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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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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如下:
1、对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2、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5、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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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配,怎样分割军人离婚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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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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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买的房,婚后办的过户手续,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若购房者在婚前购置房产并于婚后完成产权登记的,则该房产被视为婚后所得的财产,具备成为夫妻共有财产之资格;
然而,如若房屋产权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其在结婚前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并且只有在婚后才能领取到相应产权证书,那么此房产便不应被视作为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个人所有。2、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3、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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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车辆财产保全有效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在行使财产保全权时,对于动产的查封和扣押时间均须遵守不得超过1年的上限。
因此,针对汽车这类特殊动产实施的保全措施,有效期亦应被限定为不超过1年。
关于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时的处置流程,当事人必须在期满前3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延续保全。
而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何时终止的权力则归属该院享有。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保全措施具有一定的持续性,通常会保持至案件判决生效且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之日为止。
然而,对于各类别财产的保全期限却存在差异,每次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仅能维持一段特定的期限。
若未及时采取续封或续冻等相应措施,原有的保全措施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现役军婚离婚财产分割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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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申请强制执行后出了限高令是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法院有权依法将执行通知送至其手中。
倘若被执行人失踪或者处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状态,法院亦可行使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传达执行通知。
若经延期,被申请执行人依旧未能履行法院所做出的裁决结果,法院有权依照相关法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分;
倘若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还可以采取诸如限制高消费以及禁止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性手段来敦促被执行人尽早自愿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若经过法院采取上述强制性的措施之后,依然无法完成执行工作,法院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直至日后寻获到被执行人或是落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启动重新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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