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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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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一)商服用地商服用地是指该宗地块规划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服务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二)综合用地综合用地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所构成的土地,即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9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
(三)住宅用地。
(四)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就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五)其他用地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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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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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几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而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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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夫妻离婚土地老房子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解析:
1.针对一方在婚前建造并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情形,若未对此有所约定,则此类房屋应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归属权归于其本人。
然而,如因婚前建造房屋所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付的,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相应的补偿。
2.当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房屋用于他们的婚姻居住时,若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报并获批建设的,那么该房屋是否能被认定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房屋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建造的。
若为婚前建造,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
反之,若为婚后建造,则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此时该房屋便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若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若该房屋是以其中一方父母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会被视为该方家庭的财产。
在此情况下,离婚时获得房屋的一方需承担向对方返还资助款项的责任。
但是,若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初衷是为了子女的婚姻使用,并且该房产确实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婚后的居住场所,因此该房产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
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划分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将归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所有,或者承认有子女及其配偶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该房产。
同样地,若男女双方在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而未进行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若未明确赠予夫妻双方,则该房产亦无法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在某些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因此由家庭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
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整体上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再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分割。
若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的请求,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难以确定的话,法院一般会先行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分割,至于房产的分割问题,则会建议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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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有几种类型?
土地使用证分为“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和商品房住房土地使用证。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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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土相关法规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费用问题。
这些费用的具体数额在各个城市中已经得到了明确规定,并且包括其详细的计算方法,具体详情可查阅经过各地官方认证的相关标准文件。
其次,是对由于停止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此类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那些非住宅用途性质的房产或者用于商业运营的房屋。
此外,还包括相应的补贴以及奖金等形式的补偿措施。
其中,补贴又可以细分为贫困补助以及公共分担金两部分。
而奖金则与补助有着密切的关系,常常是在困难补助无法解决问题时的附加补偿措施。
最后,我们要提到的是关于房屋装修以及家用电器设备移动的补偿问题。
房屋的装修补偿通常需要先由相关当事人自行磋商解决,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就将委托给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对此进行评估并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而家用电器设备的移动也是采用类似的流程和方式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证分几种类型?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批准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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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土地使用权种类有哪几种类型
主要分为划拨和出让两种类型,当然各个类型都有其固定的适用范围,还有符合规定的条件,而且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所征收的税收以及权利范围则会都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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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耕种土地被他人毁地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1、土地补偿费用。
这是由用地单位对于因土地被征收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支付的一种经济赔偿。
2、青苗补偿费用。
此项费用主要针对的是,由于征收土地导致的青苗破坏,用地单位需向实际种植这些青苗的单位及个人支付一次性的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
参照这个方式,如果在被征收的土地上存在附着物,例如房屋或其他设施等,因为征收土地而遭到破坏,那么用地单位就需要向相关人员支付这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因土地征收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由用地单位向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提供相应的补偿。
5、土地征收,即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同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
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无需征得被征收土地者的同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几种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两种类型,分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鲜明的特征,因为只要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就不需要向国家交纳任何的费用。而且,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其他大多数人都是通过出让方法获得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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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服装类目全款预售合同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我们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签署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并加盖印章之时起,该份合同即告成立。
而对于依法设立且一经制定便具备法律效应的合同,也将在其确立之日起开始生效。
此外,如若按照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方能生效的合约,则必须严格遵循其要求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
款以及相关条
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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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一方是业主,另一方可以行使权利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业主的配偶同样被认为是享有业主产权的人士。
所谓业主身份,即意味着有权对房产拥有所有权;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往往实际上居住于房屋内部并长久使用该住宅的人,也可以被视为业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那些依照合约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群体,应当被确认为属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范畴内的住户,他们的配偶依法享有行使业主权利的资格。
因此,如果业主的配偶在房地产证书上留有姓名,那么便可以将其视为业主。
当房产属于夫妇共同所有的财产时,无论是登记在任何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下,另一方都理所当然地成为业主,自然也就具备了选举以及参与业委会成员的资格。
至于房产仅仅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个人私产,在此种情形之下,只有在房地产证书上被登记为业主的那一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而另一方则不具备业主身份,因此也无法参加业委会的选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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