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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拆了赔偿款没有到位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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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农村合法建造的房子没有房产证的,对房子进行征收拆迁时按房屋的评估价值进行赔偿。如果房屋经调查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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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的房子被拆能得到赔偿吗?
无证的房子被拆有可能能得到赔偿,这是需要根据被拆迁的建筑物的合法性与否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被拆迁的房屋是属于合法的建筑物,那么往往相对应的是可以得到相关的赔偿的,如果是属于违章违法的建筑物,拆迁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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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单位经适房的转让与买卖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规定,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特定条件后是可以进行出售的,然而此类房屋需要满足在购买之日起已经满五年内这一前提条件,否则将无法实现直接上市流通交易的职能。
如在此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必须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则该项事宜应交由当地政府部门按照原始购房价格并综合考虑折旧率、物价指数等各项因素,予以无偿回购。
对于购买自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满五年的业主而言,他们有义务按照当时所处地段的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之间的差额,以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款项。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共墙的房子一家要拆一家不拆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时常会出现房屋被相关执法机构强制拆除的现象。
若执法机构未与房产所有者达成有效协议,便擅自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其房产,这无疑将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此,房产所有者有权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非法强拆的常见维权策略有以下几种:
首先,面对非法侵害行为的威胁时,应以正式公函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同时妥善保存送达回执;
其次,在遭受侵害之际,应当立即寻求警方援助;
再次,在遭受侵害后,可依法申请立案调查,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
最后,在适当的时机,向法院提起针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并非最终目的,而是实现纠纷解决及获得合理赔偿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子被拆迁方“误拆”,谁来赔偿
房子被“误拆”后,建议被征收人提行政诉讼,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申请。跟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述案件中征收中心委托拆迁公司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实施拆除,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征收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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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单位家属院物业与单位拖钩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业务专用章只要被成功地使用于商业活动之中,那么它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便不容忽视。
其中,具体的效力范围如下所述:
首先,业务专用章作为公司在处理外部业务事务中所选用的印鉴,通常主要运用于公司对外进行洽谈、展开特定业务以及进行业务运作及结算等方面。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当公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于合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要求,并且该印章经过当地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后,才能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至于其他涉及到财产、人员管理事宜的行为,则可能受到法律限制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此外,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形式来签订合同,那么从双方当事人签署或盖章的那一刻起,合同即宣告成立。
关于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最终的确认,这也就意味着合同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并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次,有时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也就是您所提到的业务专用章)也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经过备案登记的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名称的公章、业务章、财务章)在使用过程中的盖章行为(即盖章)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各个印章的效力是平等的。
我国的司法机关普遍承认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可以视为公司的行为。
当然,也存在许多公司的业务章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判断其法律效力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证据,例如该公司之前是否曾多次使用该业务章与他人完成交易或建立法律关系,如果答案为肯定,即便该业务章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房子要被拆迁,拆迁怎么赔的?
拆迁怎么赔的在我国的补偿条例中是有明确规定了补偿的标准的。在经过前期的商谈和各种的评估等等流程之后,会将正式的评估报告发送到拆迁户的手中,在双方签订拆迁协议之后,就会将拆迁款打给拆迁户手中。一般房子被拆之后,需要赔偿房产的评估价格,安置费用,搬迁的补助费等等,具体的可以看下文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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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单位分的房子拆迁怎么赔偿?
单位分的房子拆迁怎么赔偿需要结合当地的补偿政策来确定,如果本人得到了房子的所有权就可以获得房屋价值补偿费,以及还有安置补偿费,最后还有奖励性补偿,这些补偿都会由拆迁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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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时,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又称为房屋重置费用),此项费用主要用来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它通过对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损耗程度进行分类,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因暂时性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居所而带来的诸多不便之处,其具体数额会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级,并且将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项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个项目的标准,均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确定。
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遇到房子被强拆该怎么办
1、确认拆迁性质。2、确认土地性质。3、了解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4、做好取证工作。面对强拆,首先切勿以暴制暴,想要保住房子,或者即使保不住房子,也要拿到合理补偿的话,必须要采取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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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依照相关法规及细则,砖瓦结构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2400元进行补偿;
而对于高层楼房(二层以上)则以每平方米人民币3300元作为补偿标准。
同时,地上(下)附属物的使用将遵循等价补偿的原则。
此外,对于异地安置的家庭,我们还会提供每户人民币2万元的补助费用,其中包含了宅基地、配套设施以及租房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所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最后是由于征收房屋所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为了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3.被征收人有权利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房屋供其调换,并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因为旧城区改造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提供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供其选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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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人员单位未签返聘合同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当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资双方当事人有权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共同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其次,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或者请求调解机构介入,以求化解矛盾冲突;
另外,如果上述渠道都未能妥善处理,还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裁决用人单位履行相应义务,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仍不满意,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客体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两者所适用之条件及时间有所差异。
关于转继承,其适用之前提乃是当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离世,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
而对于代位继承来说,其适用条件则是当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并且该继承人需为被继承人之子或女。
2.它们所适用的继承范围各有区别。
转继承既可能发生在法定继承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在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等各种情况下。
然而,代位继承却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这一特定领域。
3.两者所涉及的主体对象存在差异。
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之人包括所有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而在享有转继承权的人群中,通常都是被转继承人的一些法定继承人,并不仅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至于被代位继承人,他们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而代位继承人,他们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两者所针对的客体对象也有所不同。
转继承的客体主要是指被转继承人未能获得的遗产份额;
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无法获取的应继份才是其关注的焦点。
5.两者所涉及的继承权利与义务存在差异。
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所继承的不仅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而且还可能涉及到其继承其他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相比之下,代位继承则是一种单纯的遗产继承关系,代位继承人所替代被继承人所继承的,仅仅是被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6.两者在应继承份额的归属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转继承中,可能出现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归属于其配偶共同拥有的情况;
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所期望的应继份将全部归属于代位人,不会产生与被代位人的配偶共享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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