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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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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要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二、专家要分析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那么该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分析确定患者不良后果程度。四、确定医疗事故等级。五、分析确定责任比例。六、鉴定书中还需确定患者今后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护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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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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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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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车祸过度医疗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车祸过度医疗的评估鉴定方法,具体的解析如下:
1.对于是否属于过度医疗的判断,其最基本的原则在于:
整体而言,对于病人的医疗救治是有益处的还是损害性的。
以下列举了四个基本特征:
(1)所采用的医疗措施已经超越了疾病本身所需的诊疗范围,与疾病的自然规律以及特性并不相符;
(2)采用的并非被广泛认可的“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与疾病基本诊疗需求并无关联的过度消耗;
(4)医疗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发展水平。
2.若确实存在过度医疗的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例如,若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则需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此次交通事故过度医疗及其相关的证据,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记录、遗嘱用药等,经过法院的审理之后,将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了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无法为患者带来实质性的诊治价值提升,仅仅是增加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换言之,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不当、不规范乃至不道德的行为,偏离了病人病情的实际情况而实施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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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流程详细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法医学鉴定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在受害者受到伤害之后,应当立即前往所属区域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办案单位进行初期调查并按照规定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
其次,收到法医鉴定委托书的受害者需要携带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法医鉴定委托书前往进行法医鉴定的专门机构;
第三步,法医鉴定中心会接受受害者的申请并开始进行鉴定工作;
第四步,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作出规范化的鉴定报告,并通知受害者或者办案单位前来领取鉴定报告;
最后,如果有必要,还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伤情鉴定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结果的时间限制规定如下,即自司法鉴定委托书正式建立之日起需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鉴定工作;
若部分鉴定事宜涉及较为广泛或存在疑难复杂的技术难题,抑或是鉴定过程中需要较长时间进行研究和分析,则可经过本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后适当延长鉴定时限,但延长的总时长通常不应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此外,司法鉴定机构有责任在司法鉴定委托书正式建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鉴定工作。
对于那些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鉴定事项,经由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鉴定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总时长通常不应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在鉴定时限延长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医疗事故鉴定内容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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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出纳的工作内容中哪些涉及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各个企事业单位都应因应其经营运作中所涉及到的会计业务需求来设立相应的会计工作岗位。
这些会计工作岗位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以及档案管理等等。
对于已经实施了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或者将这些岗位与其他工作岗位进行有机整合。
在会计工作岗位的安排上,既可以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亦或是一岗多人的模式。
然而,出纳人员却不得同时兼任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即钱账分管(出纳管钱,会计管账;
会计开票,出纳收付款),出纳与会计这两个职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
一般的出纳职责主要包括对库存现金的妥善管理,办理银行存款的具体收支业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并根据(由他人)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不能兼管的工作之外,出纳还可以承担诸如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等岗位的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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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用中包含了各种类型的税费以及过户手续费用等。
若确认其为划拨性质的土地,根据规定,还需要额外支付评估费用。
在此类税费之中,主要包括的是契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再次转移的行为,这其中既包括出售、也包括交换以及赠与。
任何未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与条件去进行投资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行为,都不被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而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分割转让的情况,则需要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共同批准,并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医疗事故鉴定内容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的情况以及具体的要求,还有就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进行鉴定的医院方面所出具的材料,对于整个鉴定过程所做出的说明,以及依据的法律规定等等,这些内容都是必须要具备的,对于司法鉴定人员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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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保每月开药间隔时间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对于患有慢性疾病且病情相对稳定,需要长期坚持使用同一类别药物进行治疗的参保职工而言,他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药物开具时的药量可以适当放宽,最大限度地延长至一个月以内。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有效地减轻了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所承受的经济压力和负担。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扰。
根据规定,每次开出的药品用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下一次取药时必须在当月的固定时间段内完成,通常是提前1至2天。
但是,如果慢性病患者因为工作调动或者探亲原因离开本地,在抵达目的地之前可能还未达到下一次取药的时间节点,那么在异地就无法通过急诊就医的方式购买所需的慢性病药物。
这种情况下,当他们返回北京之后,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将不得不由个人承担。
针对这一问题,有委员提出建议,希望能够适度放宽两次取药之间的时间间隔,从目前的提前1至2天延长至4至5天,以便于患者取用下个月的药品。
此外,对于患有慢性疾病的参保职工来说,在出差或者探亲期间,他们可以选择在异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取药,而在回到北京之后,只需凭借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药费单据,无论是急诊就医还是非急诊就医,都可以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报销。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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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遭受工伤且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中被评定为五或六级伤残的劳动者,经过其个人主动申请,与雇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以及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中被评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他们的医疗保障费用,即所谓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书有哪些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鉴定过程的说明。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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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商业房门前多少米之内属于经营范围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商铺门口五米以内的空间属于个人所有和管辖范围。
在您成功租赁或者购得商铺后,务必承担起这部分区域的维护责任,并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当商铺前面设有停车位时,应有责任对这些位置上停放的车辆进行有效监管,例如向车主明确告知停车规则,避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关于商铺门前使用权的具体长度,则需要依据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所注明的使用权范围来确定。
由于不同房地产开发商及商铺开发商对于商铺门前使用权的规定各异,因此商铺门前的使用权也会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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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书内的内容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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