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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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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
1、资金受让方不一样。
增资的受让方是公司,转让的受让方是原股东。
2、增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而转让不会增加注册资本。
3、增资后,新股东和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一样,需要做另外的约定。
而转让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一致,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
4、增资需要开股东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转让则是半数的股东同意即可,只需书面通知,不用开股东会。
5、增资一般体现出公司的实力,告诉别人公司在发展。
而转让一般体现在团队建设上,展示实力。
6、增资进来的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原股东需要交税。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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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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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区别是什么?
增资扩股还有股权转让的区别包括增资的钱不同交税,但是股权转让要交税,增资体现公司的实力,但是股权转让体现软随建设,增资需要召开股东大会,但是转让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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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单位让自己去办理退休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私营企业退休员工无法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退休手续的办理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符合办理普通退休手续标准的在职员工,需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并提交《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以及《离退休(供养)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申请表》至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与盖印。
随后,将审批完备的上述表格递交至市社保局审计调研室进行最后的核实批准。
其次,在开始着手办理退休手续之前,还需要提前准备以下必备资料:
(1)个人档案资料,用以证明员工的工作经历和业绩表现;
(2)用于体现员工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障体系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含有个人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离职证明文书;
(5)对于因政策性补缴而需要推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员工,务必提供相关协议——《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协议书》。
最后,所有符合退休资格的员工的审批材料应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那月填报,待审计调研室完成审核盖章之后,务必在次月的前三天之内将相关申报材料送达至大厅养老待遇业务窗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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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股权后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需依法向被执行方当事人下达执行通告,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执行法官接收到申请执行的请求之后,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告,明确规定其间履行责任。
若被执行人未能遵守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且还存在着逃避、隐藏相关财产的可能性,则执行官有权随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维护权益。
其次,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之际,执行官须按照法定要求出示相应证件和证明,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可以选择使用以下任何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1.查询、冻结以及划拨被申请执行人所持有的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中相应的资金;
2.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持有的收入并予以保管;
3.查封、扣押、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并公开拍卖。
最后,如果被执行人试图通过隐藏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执行法院可以依法签发搜查令,对被申请执行人隐藏的资产进行搜索,同时强制要求被执行人提交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财务凭证或单据等等。
执行结束之后,执行人员应将整个执行过程详细记录下来,并请在场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是:资金受让方不一样、是否增加资本不一样、新股东和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一样、决定的人数不一样以及是否缴纳税务也是不一样的。公司增资也称公司增加资本,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以及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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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上市股票发行价怎么定
[律师回复] 解析:
首次公开募集股份,可采取向网下投资者征询建议的方法来确定股票发行的基准价格,或者透过发行方与主要承销商双方自由磋商以达成直接定价等其他合规且实际可行的方案来确定发行价格。
若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在20,000,000股(包含在内)以内并且没有老股转让的计划,则可以采用直接定价的方式来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方及主要承销商应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以下统称“招股文件”)以及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策略。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必须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法规要求(《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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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块钱的转账可以用法律追回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不幸遭受金融欺诈,可尝试以下方法采取措施寻求资金追回:
首先,倘若涉及到违法行为,您有权向司法部门进行举报;
其次,若未触犯法律,您可以考虑对实施金融欺诈的责任人发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再次,如您遇到了金融诈骗的情况,请务必及时向相关公安机构报案,以便执法部门能够进行认真调查和妥善管理,尽全力协助您挽回经济损失。
当所涉金额符合当地金融诈骗刑法规则所规定的立案标准时,公安机构有义务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调查结束之后,公安机构需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办理,接着由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正式起诉,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同时,受害者也有权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民营跟私营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并非同一个概念,它们的内涵及规模都存在显著差异。
“民营”从公司管理体制的角度出发,特指由民意主导的经济体系,与之相反的则是国营或官办的经营方式;而私营这个概念更多地关注于所有权问题,这具体表现为个人持股或者直接拥有并管理企业,依靠雇佣劳动力为主导动力运行盈利性的经济实体。
在法律层面上,私营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工关系,亦即是具备了资本主义属性的私人企业。
所以,只要一家公司不属于国家控制或者政府机构运作的经济形态,那么都可以归入到民营或者民营经济范畴之内。
在此类经济架构内,既包含了完全的私有制企业,同时也涵盖了除国营之外的其他公有制度形式的企业,比如农村乡镇企业、合作发展经济体、社区共有制经济体制、团体公共利益组织所掌控的经济体系、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
尽管“民营”与“私营”在定义和应用方面存在区别,然而它们都是非公有制经济系统中的重要支柱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什么
对于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在于:资金的受让方不一样、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变化、股权的计税成本等,增资扩股是指公司通过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投资新股东或增加原股东投资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是仅涉及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不增加企业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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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执行董事和董事长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执行董事与董事长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所处的等级层级有所差异。
董事长无疑是公司或团体最高级别的管理者,是公司权益的最主要代表者,负责领导董事会的运作,而执行董事仅仅是公司内部的员工,他们的等级地位明显低于董事长。
其次,在产生途径上,董事长通常是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议决选出来的董事评选产生的。
而执行董事同样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决选产生。
另外,在各自的职务职责上,董事长的工作职责相当复杂多元,涵盖了组织协调以及代表等多种性质,其权利主要受限于董事会的职责范畴内,并不负责监督公司的具体运营事务,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实施个人决策,仅在举办董事会会议或者特定委员会会议时才能享有同其他董事平等的投票权。
至于首席执行官,其权力均源于他本人,同时也是唯一有权召集董事会、罢免首席执行官等最高决策权的人,掌握着最终的行政权。
然而,执行董事则需要积极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如确因董事会未能充分、高效行使职能导致公司经济受损的情况出现,股东要求董事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时候,如果该情况没有明确确定应由哪位董事负责,那么全部执行董事应该共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执行董事亦被称为“经理管理董事”,即在担任董事会成员的同时,还需兼任公司经理一职,进而负责公司实际运营事务的执行董事。
最后,与其他董事相比,执行董事具有同等的职责,他们主要负责协助董事长处理公司各项业务,为推动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董事长是一个公司的最高领导者,负责引导整个董事会的运行。
董事长同时也是董事之一,经由董事会全体选举产生,承载着董事会对公司未来走向和战略方向的指示引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对方转移财产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您察觉到配偶正在隐匿或变卖家庭共同财产,务必保持高度警惕,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步骤便是获取对方违规行为的确凿证据。
从以下四个层面着手,可有效搜集相关信息:
1.探寻其银行账户的蛛丝马迹,核对其开户银行,不论款项被转移到何处,此举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此时,您有权请求法院查询其转账记录,同时,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对方详细解释每一次财务支出及相应目的,以此来审查这些资金的动用是否合理合法。
2.针对擅自转移个人资产的情形,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了解另一半的身份号码,并在日常生活中留意其银行账户信息,牢记开户行,以便将来能够通过查阅方式查看转账记录,那么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转账,何处进行,何时完成,都能得以全面掌握。
3.探究其收入来源情况,在必要时刻,还需要聘请律师介入调查。
若另一半拥有高额收入却无存款,在法庭上通过追究其收入支出状况,审理支出的合理性,判断其必要性。
4.对于虚构债务的情况,您应与债权人面对面交谈,详问具体细节,列表列明所需提问重点,审查债务生成的时间节点,如有必要,需进行笔迹鉴定,深究债务使用目的及其必要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转账一千对方不还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当贷款人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时,即使出借人目前尚未掌握充分证据,他也可先行尝试联系贷款人展开谈判,在这个期间内,出借人可以寻求第三方证人和对交流内容进行适当记录,这些材料都将成为将来起诉至法院的有效证据。
关于出借人如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确认原告与展开诉讼的案件存在直密切相关且必要的利害关系;
其次,必须有确切无疑的被告对象;
再次,需要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详细说明事实与理由;
最后,原告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符合诉讼管辖权的要求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包括哪些?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是否变化不同。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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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工业用地转让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已经库存了超过两年且尚未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工作,没有建设任何工厂的土地,这样的土地是无法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的。
在此类情况下,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该地的相关权利进行收回或者是在足额收取闲置费用之后,才可以为新的工业项目进行妥善的安排。
2.如果某块土地,其超出了与出让方所签署的合约中约定的开发开工时间而未超过两年,同时其投资数额(除去土地成本部分)未能达到投资总额的25%时,这块土地并不具备转让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再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建设,需要向出让方缴纳相应的闲置费用之后,才能对土地的使用权限进行回收。
3.任何曾经享受过政府用地优惠政策,且已经完成了厂房建设工作(包含投资超额达到投资总额的25%)的工业用地,必须依照原来所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补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同时更新或重签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保持不变)后,方能准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在已办理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上,是严禁进行转让行为的。
5.如果是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工业用地受到法院查封的,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的,是绝对禁止办理转让手续的。
6.如果该工业用地实际上已经改为了其他非工业用途,那么就不能直接办理转让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违法用地来处理,追究其之前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在追回这笔款项之后,方可允许针对该工业用地进行转让或者对其使用权进行回收。
7.对于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如未经其他共有人的明确同意,是严禁办理转让手续的。
8.如果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那么是坚决禁止进行转让的。
9.对于已被政府机关列为计划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样也是严禁进行转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厦门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非国家公务人员实施的行贿罪的立案标准,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
其一,若个人所接受的贿赂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0元,则具备了该罪名的认定条件;其二,若个人接收的贿赂金额不足人民币5000元,然而因为他的行贿行为给国家和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损失,或者故意施加困难和威胁给相关机构和个人,导致恶劣局面,或者强制索要金钱等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并进行追究;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那些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以行贿手段获得了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或者故意为难、威胁相关机构或人员,致使不良后果发生,或者以暴力方式强行收取钱财之类的行为,同样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并且须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涉及到单位中的此类违规行为,即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求利益,或者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手续费,然后私自占有这些不当所得,均构成了非国家公务人员行贿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三)受贿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包括什么?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是否改变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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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股东可以强制小股东退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股权是股东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在此背景之下,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了明确约定,否则,其他股东无权强制某位股东退出投资并出售手中资产。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中的大股东并不具备单方面要求小股东退出投资的法定权力。
2.对于那些已经支付投资款项但在期限届满后却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在投资过程中涉嫌全部撤回资金的股东,经过公司进行书面催缴或者要求归还相关资金之后,如果该股东依然未能在指定的合理期限之内完成粪便,那么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东会议政策解除了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和身份,即对其实施除名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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