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重庆房屋限购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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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不限购。
律师解析
不限购。
2014年9月23日重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取消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宣布重庆市自9月24日起取消住房限购,凡在重庆市市区域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不再实行限购。
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再核查住房情况,不再要求提供户籍、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
也就是说外地人在重庆市买房跟武汉人购房及贷款的资格是一样的,外地人在重庆市购房不再需要提供相关的纳税或者社保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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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屋限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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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重庆买房限购吗
外地人在重庆买房并没有限购政策,但是,外地三无人员如果在重庆买房的话需要交纳0.5%的税费。而且,就算是拥有重庆市的户籍,没有稳定的工作恐怕也根本就办理不到贷款。其他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外地人,买房子的时候和本地市民的政策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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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受赠房屋再次转让时如何征缴税费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接受赠与房屋后,倘若需要办理公证手续,便需支付相应的公证手续费;
如果希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享受免征过户税费的优惠政策,只需交付极少的工本费用即可完成手续。
然而,当您决定出售接受的赠与房产时,便必须交纳所有正常过户所需承担的各项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当此类房产在交易过程中,注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房屋进行了相关价值评估,您可将该价值视为房屋的原始成本价格,而若未有此类评估,则房地产管理局将会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商议一个合理且公正的评估价值。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您有权向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请求协助,最终评定出房屋的原始成本价格,然后用交易的实际售价减去成本价格,以此计算所需缴纳的税费数额。
具体而言,契税将按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认定的房屋价值的3%征收,印花税则为房屋价值的0.5%。
至于取得赠与房产后的首次出售,则需在五年内同时支付营业税以及增值税,而在五年后仅需负担全部的正常过户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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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发回中院重审的审限有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案件的流程,具体而言,若原案件已进行过一审,则应遵循一审的审判程序再度展开审理工作;
而对于原本已经经历了二审的案件,其审理过程将依据二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审理期间,法庭必须重新组建合议庭,并保证在六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审结工作。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需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可延长六个月时间。
然而,当涉及到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时,发回重审的案件也适用这一规定。
若被告方对此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不满,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此种情形下,需依法缴纳上诉费用;
倘若逾期未能交费,便被视作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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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重庆买房子限购吗?
一般在重庆买房子是不限购的,但是房屋限售;虽说房子不限购,但是在购买房子时也需要缴纳一个房产税,对于此税额是房子总价额的百分之一来进行征收,这是可以到当地的房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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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离婚民事调解书财产重审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来关注离婚诉讼的第一阶段:
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涉及到以下三种法律程序:
1.提交诉状;
2.法院通过诉状审核后予以立案,并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
3.缴纳诉讼费用。
接下来我们进入到离婚诉讼的第二阶段:
答辩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被告有机会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回应和抗辩。
最后,我们将来到离婚诉讼的关键环节:
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标志着离婚诉讼正式进入实质性的审理过程,主要任务是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深入调查案件事实真相,明确责任归属,从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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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屋契税怎么算?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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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哪个可以退还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之下,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款项中有区分出"定金"和"订金"两种类型。
对于前者,若存在任何违约行为,那么支付者将无法收回该笔资金;
然而,后者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退还操作。
这其中,"定金"属于一种正式且规范化的法律概念,它通常被应用于合同双方为了确保已经签订的合同能够有效启动并持续下去,自愿达成的一项担保形式之中。
作为责任承担的手段之一,定金受到了"定金罚则"的严格限制。
即使支付定金的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接收方仍有权拒绝退还此笔款项;
然而,当接收方违反了相关规定时,支付者却可以主张得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至于"订金",其本质上仅仅是由一方单独决定支付的一部分预付款而已,并不具备如同"定金"那样严谨的担保特性。
因此,无论因为何种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支付订金的一方均有权利要求全额返还此笔款项。
综合上述各项分析,我们得出结论:
在购房过程中,支付的"定金"款项不能进行退还操作,然而"订金"则可以视实际情况予以偿还款项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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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是谁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的主要针对对象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
这个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房产权属登记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同时还涵盖了各类租赁关系中所产生的实际使用者,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等。
2.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他们有权利向负责此次拆迁工作的拆迁方提出具体的安置需求。
而拆迁方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为这些使用者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和措施。
3.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事宜会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将其明确地体现在双方签署的拆迁协议之中。
其中涉及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标准等方面的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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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不能购买了吗?
重庆公租房,是不能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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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哪个严重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较之下,前者往往会更为严格。
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警示训诫、罚金征收、违法所得没收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暂时冻结或者吊销相应许可证件与营业执照等多种标准;
然而,刑事处罚则囊括了更为严厉的制裁手段,例如监禁拘役乃至死刑等。
刑事处罚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行为,其裁决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体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无疑更为深远。
相比之下,行政处罚则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权力,针对的是那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因此,从处罚的严厉程度及其所带来的影响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刑事处罚的重要性显然要高于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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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怎么可以购买?
重庆公租房必须在租赁期限满5年后才可以购买,当事人在公租房的租赁期限达到五年后,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到公租房管理部门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一次性付清或者分期付款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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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房屋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离婚分割农村房屋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对于夫妻中一方于婚前动用其个人资金所修建的房屋,则该房屋应归属于该方所有权人。
若在此期间,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偿还责任,那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那些在婚前便已经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
再者,如果是在婚后由家庭成员共同建造,或是通过购买取得并供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则需要按照各家庭成员所占的份额给予离异一方相应的补偿。
最后,如果是在婚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则需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问题可以先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有利于子女抚养、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对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乳山退购房交的定金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购房定金可否退还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若卖方转让已被购房者认购的房产给他人,从而导致购房者无法与其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那么卖方必须向购房者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
其次,当买卖双方仅因为在正式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内容上无法达成共识,但这并不影响到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时,卖方应该无条件地将定金全额归还给购房者;
最后,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价格、面积以及数量等关键条款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或者表述模糊,且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卖方也需要将定金如数归还购房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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