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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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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如下: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
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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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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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背书汇票能出借吗,汇票背书转让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空白背书汇票能出借吗,汇票背书转让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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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朋友帮手续不全的沙厂拉沙子会怎样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车辆本身只是运载砂石的工具,其主要责任在于运送物品本身,而不是针对其他因素做出考虑。
其次,若该砂场并未取得合法的采砂许可证,那么它很有可能存在非法经营的嫌疑。
此外,对于那些从事非法售卖砂石行为者,他们无疑涉及到法律问题,然而购买砂石的人士则未必属于违法范畴。
最后,我建议您采取合法途径向本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但是请注意,您无权擅自扣押购买砂石人员的车辆,因为这将被视为非法拦截车辆的行为,并可能导致您面临法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福利彩票属于开设赌场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购买彩票并不被视为一种赌博行为。
彩票通常是指一种以募集资金作为主要目的而发行的,印制了数字号码以及各种图形符号、文字说明和面额价值的特殊票据,这种票据的购买完全取决于购买者的个人意愿,并且在符合一定特定规则的前提下进行。
然而,如果购买的是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发行及销售的合法彩票,那么这并非是一种赌博行为;
但是,若购买的是非经过合法授权的彩票(如网络彩票等),就可能涉及到非法彩票的问题,甚至可能会触犯赌博罪的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说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五)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是哪些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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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违法审判的七种情形法律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贪污腐败、滥用职权、偏袒当事人或犯下枉法官吏的罪行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审理案件或捏造虚假案件事实的;
(3)蓄意修改、隐藏、伪造、篡改以及故意损毁证据资料的,或者由于重大失误而丢失、损毁证据资料并且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4)在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有意隐瞒主要证据、关键细节信息以及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材料的,或者由于重大失误而遗漏重要证据、关键细节信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5)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的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由于重大失误导致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出现错误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裁决给予减刑、假释的,或者由于重大失误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裁决给予减刑、假释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审判行为的,或者由于重大失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汇票背书是什么意思,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有哪些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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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不续签第三次合同算长期合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制关于员工签署第三份合同时应转为长期合同的规定。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就同一岗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本身并不存在过失或是无法胜任特定工作的情况,他们便有权利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为长期合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一条法律条款将不再适用于该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汇票背书是怎样的,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内容是什么
汇票背书时应记载的事项: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可记载事项。3、不得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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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如何免手续费还信用卡欠款
[律师回复] 解析:
1.借助储蓄卡进行还款操作:
您只需将所持有的发卡银行储蓄卡与之绑定,便可轻松启用自动还款服务,从而无需承担任何手续费成本;
2.利用常见的两款支付应用程序进行还款操作:
在这两款支付工具中,每位用户每月均享有一定额度的免费还款服务,但若当月还款金额超过此额度,则需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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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法定减轻情节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定情况下可以考虑减轻刑罚的因素包括:
情节严重程度,如犯罪行为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
作案时机及性质,如犯罪行为人是在无意识或非清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
身体残疾程度,如犯罪行为人患有某种身体上的残障,例如失聪或眼瞎等;
犯罪过程中的主动悔罪表现,如犯罪中止并且未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实质性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汇票背书要盖哪些章?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最常见的方法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内签章(即盖了企业财务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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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敲诈勒索罪是不是继续犯
[律师回复] 解析:
敲诈勒索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行为犯,其内涵在于,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刑法所明确界定的敲诈勒索行为,不论最终是否成功地获取到非法占有的财物,都将构成该项犯罪。
具体来说,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与否,并非取决于是否导致了实质性且有形的犯罪后果,而是以行为人是否已完整地完成了法定犯罪行为为准则。
由此可见,从这一角度来看,敲诈勒索罪与继续犯存在显著区别。
继续犯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着持续进行的状态,而状态犯则是指犯罪行为虽已告一段落,但违法状态却得以延续。
然而,当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完成之后,倘若再无新的行为接续实施,尽管违法状态仍可能持续一段时间,但敲诈勒索罪本身却并非属于继续犯。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敲诈勒索罪本质上属于行为犯,而非继续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中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解析:
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故意犯罪以及过失犯罪的老人,也应在法律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特殊情况下,如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时,虽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样地,紧急避险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并导致了不应有的损害,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同样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迫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并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可以免除处罚;
而对于已经造成损害的情况,则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例如,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情况,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与既遂犯进行比较后,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与既遂犯进行比较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按份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按份责任是指在对外(针对债权人而言)的情境中,两位及以上的债务人都对同一笔债务进行了份额划分,各自仅仅依照约定的份额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则是两位及以上的债务人共同为同一笔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然而在对外(针对债权人而言)的角度来看,每个债务人都必须承担起偿还所有债务的义务;
而在内(针对债务人而言),每位债务人仅需对自身所占有的份额承担最终的责任。
首先,这两种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同。
按份责任对于产生的原因并无特别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的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本质区别,都是由于责任人违反了法律或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引发的。
然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除了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外,还需要各责任人之间存在法定的连带关系。
其次,这两种责任的效力也有所差异。
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仅存在于权利人和各个责任人之间的效力,并且每位责任人只需对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负责。
然而,在连带责任中,不仅存在于权利人和各个责任人之间的效力,同时也存在于各个责任人之间的效力,每位责任人都应该向权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无论他所承担的责任是否已经超过了他在内部所分配到的责任份额,只要他向权利人履行了全部的义务,那么他就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超出他责任份额的那部分。
再者,这两种责任的设立初衷也有所不同。
设立连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因此,每个连带责任人都会有这样的目的。
但是,按份责任中的各个责任人都是在承担他们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责任,所以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目的。
最后,法律对这两种责任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按份责任是众多人责任中的普遍现象。
然而,连带责任因为它可能会增加责任人的负担,所以法律对它有着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也就是说,连带责任采取的是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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