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费用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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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你因为工伤治疗的时候,企业只需要为你支付在你停止工作的这段时间的工资,如果因为工伤到达了伤残的地步,企业还需要为你每个月支付伤残的补贴,但是这里的伤残补贴需要受到工伤的人的伤残等级达到了5级或者6级,如果因为工伤导致人不能够继续工作的,还需要赔偿一次性的伤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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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赔偿要分为两种情况:

1、你所工作的企业没有按月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

2、你所工作的企业为你按月缴纳工伤保险。针对第一种情况,那么经过你与企业的协商或者由人民法院来判决企业需要支付你什么赔偿,一般来说都会有医药费的赔偿,误工费的赔偿,在医院的住宿以及食补的费用,具体还要添加什么赔偿也是需要看具体工伤的情况来定的,但是这种就是企业承担全责。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的话,那么当你因为工伤治疗的时候,企业只需要为你支付在你停止工作的这段时间的工资,如果因为工伤到达了伤残的地步,企业还需要为你每个月支付伤残的补贴,但是这里的伤残补贴需要受到工伤的人的伤残等级达到了5级或者6级,如果因为工伤导致人不能够继续工作的,还需要赔偿一次性的伤残补助。

另外的赔偿通过《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由当地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来赔偿的。

具体赔偿内容有以下几种:

1、因为工伤产生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2、因为工伤必须要住院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

3、如果因为工伤导致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不能在这个医院医治需要转院的,在转院的途中所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以及住宿费。

4、因为工伤导致当事人受到了较严重的伤害必须要借助伤残辅助器来行动的,还需要赔偿伤残辅助器的费用。

5、如果因为工伤导致工作人员在自己生活时不能够自理的,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判断,当他们确认之后,就会赔偿应有的生活陪护费

6、因为工伤导致伤残的,还需要赔偿一次性的伤残赔偿金,并且如果你的伤残等级在1到4级之间,那么工伤保险基金还需要每月为你支付伤残的补贴。

7、因为工伤的原因导致工作人员不能够继续在这个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的,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还需要支付该工作人员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用。

8、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工作人员死亡的,还需要为该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提供丧葬补助费用以及对他们的抚恤费用。

9、在对因为工伤导致伤残的,需要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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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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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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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报销自费部分是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报销自费部分是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没有明确规定超出部分由公司负责,但是根据法理和各种法规分析,应该由公司负责,通常也能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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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伤费用应该是单位承担的
1、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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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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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承担合同无效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律师回复] 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五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怎么承担合同无效举证责任?
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把赝品说成是真迹,把劣质品说成是优等品等),或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有义务以行为或语言告知产品的瑕疵却不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胁迫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有实施压力的胁迫行为,如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之行为;胁迫行为须是非法的;有胁迫的故意;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订立了合同。
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当事人以行为虚假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证明的要件事实是: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
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就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或者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等事实负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对方通过订立合同,从事诈骗、行贿等触犯刑律的行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汇、套汇等违反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情形。
二、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中对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就此产生争议的时候,依据不同情形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不过,在民事诉讼中,坚持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采用“证据推定”原则 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 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根 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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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伪造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 因为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在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可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2、对伪造证据的,可以另案起诉,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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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有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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