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劳动者和用人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此劳动者在与工作的磨合中,发现自己并不喜欢或者并不适合这份工作,自然而然地这个劳动者就会想要和用人方解除合同。可是此时就会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真的和用人方解除了合同是不是需要赔钱呢,事实上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方的情况是非常少的,只有在特殊法定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赔钱给用人方,以下将就此问题进行进一步阐述。
1.首先,劳动者是可以通过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来达到摆脱这份工作的目的,同时不用对用人方进行任何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工作的试用期内想要辞职,那么要提前三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而并不是处在劳动试用期间试用期的劳动者将辞职,此时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劳动者和用人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合同的期限,但是劳动者依然是可以通过提前告知用人方来解除合同,而这也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用人方的同意,只需要劳动者愿意并且依法走了相应程序,就可以解除与用人方的劳动关系了,因为这是法律上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优待。
2.其次,对于上述所说的情况并不是绝对的,这也是存在着一个特殊的例外情况的。如果用人方提供给劳动者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是可以在合同中就此同劳动者约定维持劳动关系的时间的,而此时劳动者即使通过了提前一定时间告知用人方要提前要解除合同关系也是不可避免地要承担违约金的,对于违背双方的事先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数给用人单位。这是由于用人方对于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是需要有所付出的,此时劳动者对于技能也有所掌握,如果这个时候允许劳动方通过提前告诉用人方的方式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了,那么用人方对于劳动者的付出无疑是要付之东流了。如此看来,对于用人方而言实在是不公平,同时也不利于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肯定是需要对于劳动者这方做出一定的限制来维持劳动合同的公平。
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方解除与用人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正常情况下只要遵守一定的法定方式即可,但是存在用人方提供劳动者专业技术培训则随意解除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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