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各地征地补偿款下发的流程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的,民众在迫切的想知道征地补偿标准之前,要知道征地补偿的标准这不是杭州市某一政府部门就能单独确定得了的,杭州市区内各区政府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的这些尚且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民众还是要根据政府的步骤来逐步了解征地的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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