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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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客户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劳务的种类很多,如旅游、运输、饮食、广告、咨询、培训、产品安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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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是什么?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三、劳务收入的核算

如商品销售一样,劳务收入也有主次之分,这里只对主营劳务收入作出会计处理。

1.对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收入的核算

按照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的总金额。当某项劳务完成时,按确认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确认当期的劳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例1.某咨询公司1999年10月份的营业额为25000元,其中20000元已经收到,存入银行,另5000元估计年内能收回。若营业税率为3%,当月支付工资18000元,则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

应收账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2)确认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

(3)确认本月主营业务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

贷:应付工资 18000

2.对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的核算

有些服务项目比较特殊,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还可能跨越会计年度。为了正确地确定年度损益,年末要全面地评估劳务的完成情况及收入能够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并按照一定的方法确认收入和结转相关的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在完工百分比下,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费用

测定完工百分比的方法有三种: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下面以第一种测定方法为例,说明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的核算。已完工作的测量,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工程进行测量,并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劳务的完成程度。一般可以由本企业实施劳务或工程的部门对劳务进行完成测量。

例2.某企业于1999年9月为客户定制一项软件,工期大约6个月。合同总收入400000元,至1999年12月31日发生成本220000元,预收账款250000元。预计开发完整个软件还将发生成本80000元。1999年经专业测量师测量,软件的开发程度为70%。

1999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400000×70%=280000(元)

1999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220000 80000)×70%=210000(元)

此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预收账款 250000

(2)发生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000

贷:银行存款(等) 220000

(3)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2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

(4)结转成本时

借:本年利润 21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10000

发生的成本为220000元,扣除已结转的成本210000元,余额10000元应并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内反映。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务收入是适用于每一个行业里面,只要用客户提供了劳动的成果,那么客户就应该给出这份收入,这也是我们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不同的行业肯定得到的收入就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双方在确定关系的时候就要协商好双方的条款。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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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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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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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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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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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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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去财政部站找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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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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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第四章合同成本第十二条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技术。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第二十二条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但是、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第十一条奖励款:(一)每项资产均有的建造计划、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固定造价合同,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二)耗用的人工费用,才能构成合同收入、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
第六章披露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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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
[律师回复]
一、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
(一)而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确认入账却非常复杂,主要是因为以物抵债事项存在实质与形式不同步现象。以物抵债过程中,无论是判决还是双方协商,金融企业从判决或协议生效到实际取得所有权并占有抵债资产,通常时间较长,甚至最终不了了之。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入账确认以及对应债权的停息、终止确认处理莫衷一是。有的在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即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借款人债权本息;有的在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仅做停息处理,待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销债权本息;有的在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前不做任何处理。
(二)在抵债资产的终止确认方面,实际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常见的问题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时是否终止确认,如何确认,是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实际做法是,有的在签署协议收到首付款时,即冲销抵债资产并确认处置损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挂账处理;有的则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才作终止确认,对分期付款部分作预收款处理。
(三)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四)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金融企业不再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上的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对方时,应对抵债资产作转销处理,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应收款处理,即将抵债资产转作应收款,同时确认处置损益。如果只是签署协议,金融企业仍然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仍由金融企业担负,则不终止确认,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分期收款作暂收款处理。
二、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
(一)从被单独作为一项资产确认至今,抵债资产计价经历了作价、以债权成本计价和以公允价值计价三次大的变化:最初,抵债资产通常采用作价计量,作价方式一般不外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判决三种方式。实际工作中,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产生的抵债资产价格一般都高于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
(二)原因在于,协商计价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金融企业经办人员出于满足考核要求和规避个人经办责任目的,在定价谈判中往往妥协于借款人的要求,与其形成“双赢”的结果。
(三)而评估计价则受到评估机构自身利益的影响,评估费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债资产价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评估价背离于实际价值也就不可避免。判决受地方保护的影响,也经常出现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况导致抵债资产作价背离于其市场价值,形成抵债资产价值虚涨,隐藏了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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