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工伤保险待遇意见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金华工伤保险待遇意见的规定是办理工伤待遇赔偿的,工伤人员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以及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金华工伤保险待遇意见的规定是什么?

一、金华工伤保险待遇意见的规定是什么?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4、工伤人员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以及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人员的身份证、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7、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盖章;

9、其他相关材料。

二、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可以报销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算说,他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个问题,但实际上由于用人单位已经给劳动者购买了保险座椅,是由工伤保险来进行赔付的,当地关于这个工伤保险都会做出明确的条例规定,所以只需要按照规定当中的内容来进行申请就可以了。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5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1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金华工伤保险待遇意见的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4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7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6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5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6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2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2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8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5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2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0****00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4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2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6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3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的意思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需要进行鉴定,并且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人们通常需要专业的三方机构进行代理处理,这样的专业机构不仅能够做工伤鉴定,也能进行工伤保险的赔付处理。具体情况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我朋友在金华的一个工厂上班,受伤了,要工伤认定,所以我想请问一下金华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朋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已经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了,工伤保险待遇谁支付的呢??
[律师回复]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各项工伤费用由谁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分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想要了解这方面政策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收监执行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解意见有哪些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解意见内容包括在医疗期间所享有的待遇以及确认伤残等级之后所享有的待遇。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我朋友跟我说他在公司弄伤了手指头,然后就想提前跟大家打听一下工伤保险待遇指导意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伤残津贴调整可以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予以适当倾斜。(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2)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省(区、市)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科学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五)其他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标准计发。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用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区、市)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制定标准,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1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老工伤人员待遇处理意见是什么
老工伤人员待遇处理意见规定: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0w+浏览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调解意见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调解意见的问题,我国在伤残津贴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在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指导意见明确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59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关于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律师回复]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在京企业:  为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妥善处理有关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6年10月1日之前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不再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二、劳动者因工受到伤害时,企业或个人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有特殊情况超过申请时限的,应由企业书面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与企业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的;   (二)已经就伤害待遇问题向人民提讼,人民作出判决的。   三、劳动者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企业已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予以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事实无法核实的,应作出"所提供的证据或事实无法确认"的结论。   四、劳动者与原企业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又被另一企业雇用,在雇用期间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由雇用企业或个人向雇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应由雇用的企业承担。   五、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企业或个人应当向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承担,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成都华阳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办理(城乡+城镇)
10w+浏览
失业保险的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十七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第十八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条 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一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效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第二十五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籍迁往深圳市以外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将其余下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发给本人。
会见权体现司法人道待遇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人从拘留逮捕起至一审审判止,如果没有任何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是4个半月;如果有各种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可长达20个月。除此之外还有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所适用的合法长期羁押以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所造成的超期羁押情况,因此,保障被羁押人审前有权会见亲友是一种司法人道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一般都要在羁押场所中度过一段不算短的日子。在羁押期间内,被羁押人思念父母妻儿亦是人之常情,提出会见亲属应该视为一种正当要求。我国在刑事法律上对此权利未作规定,在刑事司法中一般禁止被羁押人会见亲属,致使被羁押人没有机会会见亲属,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司法人道主义的要求。 对于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的问题,我国立法上采取回避态度和司法中实施保留基于一种顾虑:担心这种会见可能发生通风报信情况,影响案件侦查取证工作。但有专家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存在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只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适当的控制办法,会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其实是可能避免的。例如,看守人员在场、采用透明装置、实施时间控制,限定谈话内容等等。因担心会见可能造成通风报信后果而剥夺被羁押人的会见权,这种做法是违反人道的。
朋友在一家工厂上班的时候受了工伤听说现在工伤保险待遇有所调整 想问一下对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中调整的内容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进行了重点调整。
  意见明确,今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人社部工伤保险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评估,调整方案实施后,总体不会降低工伤职工的待遇,不会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动,不构成基金支出风险,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1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成都华阳生育保险待遇如何办理(城乡+城镇)
第一步,申请人在住院分娩之日起90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镇(街道)劳动保障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待申请材料齐备后予以正式受理。
10w+浏览
工伤保险保险待遇申请表中的工伤员工或亲属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59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朋友在外地工作受伤了,已经入保险了,就想问一下这个工伤保险的待遇是如何,代理的意见是什么,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一些相关问题稍微说一下吧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王某某诉江西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过程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劳动法规,结合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经过庭审,本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2010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但原告工资明细表显示其受伤前平均工资为5322元/月。工作期间,被告安排原告加班,以1350元/月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未按劳动法规定以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支付加班费,庭审中,劳动关系期间,原告累计加班27天两倍工资,9天三倍工资,被告代理人当庭认可原告加班时间属实。2011年4月23日,原告因工负伤,2011年7月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2012年3月27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十级。2012年4月6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未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事实请法庭确认,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意见如下:
焦点
一、“个人工资”是以原告高于2010年度景市社平工资的300%(5088元/月)为准还是以被告向社保机构申报的2010度景市社平工资1696元/月为准。
代理人认为,原告实际工资高于2010年景市社平工资的300%,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应以景市社平工资的300%(5088元/月)为准,而不应按被告向社保机构申报的且未经原告签字认可的1696元/月计算。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3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以上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足以肯定被告具有足额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在此特别强调一点,用人单位需要为单位职工“足额”的缴纳工伤保险。

二,根据被告提供的《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景社险(2010)第24号文件的第九条规定,“为了增强申报缴费基数的透明度,根据省局规定‘申报年度缴费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但本案中,被告向社保机构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并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原告对被告向社保单位申报的以1696元/月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知情,因此,被告的申报行为本身也违反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社险(2010)第24号文件的规定。

三,既然被告具有足额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那么被告应当按什么标准,什么数额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呢?《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在本案中分析,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实际平均工资未超过景市社平工资的300%,则按其月平均工资,如果原告实际平均工资超过景市社平工资的300%,则应当按超过景市社平工资的300%则申报缴费基数。
根据被告提供的《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景社险(2010)第24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参保企业(含私、民营企业)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以各参保单位2009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以及实物代发的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福利折币数)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数申报参保职工月均工资总额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300%申报”。本案中,原告平均工资为5322元/月,高于2010年景市社平工资1696元/月的300%,因此,应当按景市社平工资1696元/月的300%(5088元/月)作为缴纳原告工伤保险的基数,但被告却以景市的社平工资1696元/月向社保机构申报,明显存在少报、漏报的问题。
从另一角度说被告实际上是逃避了应当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减免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误报,少报,造成原告不能够在社保基金中按5088元/月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项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这种责任不但反映在原告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上,更有甚者被告还要承担少报、漏报保险费的行政责任,因为行政责任不在本案范围内,因此,在此不作讨论。
综上,被告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机构如实申报原告的实际工资总额,由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理所当然,本案原告的所有诉求均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本案“本人工资”应当按5088元/月为准。
原告工伤十级保险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5088元/月×7月=3561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5088元/月×10月=5088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个月工资)5088元/月×7月=35616元,共计:122112元。
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企业信息查询费等请法庭根据原告住院治疗的天数、伤残等实际情况作酌情支持,鉴定费260元,交通费147元请法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支持。
焦点
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社保基金支付还是由被告支付。
原告的诉求并非是以1696元/月为基数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原告的诉求是以1696元/月为基数的,理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但原告的诉求是以1696元/月的300%(5088元/月)作为“本人工资”标准。因为被告以1696元/月为缴费基数,原告只能在社基金构领取到以1696元/月为标准的工伤待遇,而社保机构不可能以5088元/月的标准支付给原告工伤保险待遇。
但本案中,被告存在向社保机构少申报、漏申报的情况,造成原告无法按5033元/月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上,无异于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被告至少要承担未按5088元/月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根据民法理论,因过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因被告少报、误报导致原告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
焦点
三、原告加班时间及被告计算加班费标准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书》及《加班管理制度》约定的加班费计算方式违反《劳动法》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该部分不生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该规定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法理的文义解释角度解释“不低于”即是最低标准。
同时,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也有规定。
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以上加班费规定属于劳动法的强行规定,均用“不低于”的法律术语,低于此标准均属违法,违反此规定向劳动者少发加班费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补发。
劳动关系期间,原告加班时间统计如下:
2010年10月,加班2倍工资3天,公司发了27
5.86;应该发100
9.6;少发73
3.7元;(当月应发工资)
2010年11月,加班2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
10.34;应该发41
7.2;少发30
6.8元;(当月应发工资464
7.61元)
2011年1月,元旦加班3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6
5.52;应该发72
4.1;少发55
8.6元;(当月应发工资541
5.52元)
2011年2月,过年加班3倍工资2天,2倍工资5天;公司发了88
2.76;应该发387
1.6;少发298
8.8元;(当月应发工资614
5.76元)
2011年4月份,清明加班3倍工资1天,2倍工资5天;公司发了80
6.9
应该发346
3.6;少发265
6.7元;(当月应发工资660
1.9元)
2011年7月,加班2倍工资3天,公司发了37
2.4;应该发1451;少发107
8.6元;(当月应发工资563
2.41元)
2011年8月,加班2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2
4.14;应该发54
3.4;少发了41
9.3元;(当月应发工资603
4.14元)
2011年9月,中秋加班3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8
6.21;应该发811; 少发62
4.8元;(当月应发工资606
6.21元)
2011年10月,国庆加班3倍工资2天,两倍工资3天;公司发了74
4.83;应该发315
5.8;少发2411元;(当月应发工资646
4.83元)
2012年1月,元旦和过年加班3倍工资2天,2倍工资5天;公司发了99
3.1;应该发398
3.4;少发2990.3元;(当月应发工资640
8.10元)
2012年2月,加班2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2
4.14,应该发46
3.58;少发33
9.4;(当月应发工资516
5.64元)
劳动关系期间,原告累计两倍工资加班27天,三倍工资9天;累计少发加班工资为:15108元。
计算标准:应发加班工资=当月应发工资÷2
1.75天×2倍或3倍
补发加班费共计:15108元。
综上,被告未如实申报原告月平均工资,少报、误报原告的工伤缴费基数,造成原告无法按其月平均工资享受工伤待遇,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被告支付原告的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应当补发,原告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庭依法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议并采纳。
代理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赔偿标准 > 金华工伤保险待遇意见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