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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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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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什么

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这种情形可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落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时,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观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一方,并且属于劳动者故意的主观故意行为,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2.由于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尽管这类原因不属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3.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即《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由于劳动者是弱者,用人单位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期满时的经济补偿

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应落实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除此之外,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无约定,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对于那些一会儿是国企,一会儿是合资性质的企业,应在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及时给予劳动者身份、经济上补偿。

无论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情形,那么都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一些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却是因为单位有违法行为,损害到劳动者合法权益导致的,这样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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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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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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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在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中才能存在,而在普通的只有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中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那么,在哪种情况下有服务期的约定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免除违约金的情形,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外,职工在涉及到保密事项和的情况下,也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 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随意约定违约金,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因培训约定服务期和涉及商业秘密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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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合同本身的约定外,大约有以下几种情况,购房者可提出退房:
1、套型误差过大。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面积误差过大。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除非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商品房质量有问题。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时若商品房的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检,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被确认不合格后,购房者有权退房。
5、延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出房子,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如果开发商延期超过合理的期限(超过一年),购房者可通过法律手段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强制开发商退房。
6、在建工程转让情形。商品房预售后,开发商意欲转让在建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将商品房建设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商品房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商品房建设工程受让方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责任。
7、法定不得转让的商品房。如果商品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共有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司法机关或者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则无效。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消费者需要的基本形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消费者需要的基本形态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需要的基本形态有哪些
1、 现实需要:可随时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行为的消费者需要。
2、 潜在需要:指目前尚未显现或明确提出,但在未来可能形成的需要。
3、 退却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要逐步减少,并趋向进一步衰退之中的需要。导致需要衰退的原因通常是时尚变化、消费者兴趣转移;新产品上市,对老产品形成替代;消费者对经济形势、价格变动、投资收益的心理预期等。
4、 不规则需要,又称不均衡或波动性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的需要在数量和时间上呈不均衡波动状态。
5、 充分需要,又称饱和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总量及时间和市场商品供应量及时间基本一致,供求之间大体趋于平衡。但任何供求平衡都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
6、 过度需要:指消费者的需要超过了市场商品供应量,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状况。其主要是由于外部和社会心理因素引起的。
7、 否定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持否定、拒绝的态度,因而抑制其需要。
8、 无益需要:指消费者对某些危害社会利益或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商品劳务的需要。
9、 无需要:又称零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缺乏兴趣或漠不关心,无所需求。
从上述关于需要形态的分析中可以得到重要启示,即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够直接激发动机,进而形成消费行为的。也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够导致正确、有益的消费行为。所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区分消费者需要的不同形态,根据具体形态的特点,从可能性和必要性两方面确定满足需要的方式和程度。
购房者法定退房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房者法定退房的情形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二、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后买受人退房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买受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按揭不能,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即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构成根本违约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买受人在购房时经常出现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一定的误差,这在实际交易中是经常发生了。当然,买卖合同可以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有权退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当然,对于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仅据要求退房。
七、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八、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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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情形有什么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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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通常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都会约定开发商变更产品设计之前,必须经业主同意,否则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且影响房屋结构、户型、朝向、面积等,购房者有权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商“五证不全”。
不少开发商在没有取得五证的情况下即开始出售住宅产品,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想要合法出售商品房以上证件缺一不可,否则会视为违法操作,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要求退房,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交纳的房款及利息。
3.无常办理或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
目前,房屋产权证通常都由开发商统一代办,但若为开发商原因,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房屋产权证,可以按约定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4.延期交房催告后仍不交房。
由于不少开发商资金紧张,延期交房的情况时有发生,通常开发商会在购房合同中为延期交房设置一定期限的延展期,若经购房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房屋面积误差超3%。
在房屋正式交房后或办理产权证明时,购房者可以通过测绘部门对房屋面积进行实际测量,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并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要求开发商将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6.质量问题影响使用。
房子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交付时也应当经由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房屋质量进行核验,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购房者若以此为依据要求退房,则需要质检部门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不合格证明。
7.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或“一房二卖”。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 就把所售房屋进行抵押,而未告知购房者,或卖给购房者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者经查明之后,即可要求退房。不仅如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则为“一房二卖”的情况,此时,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房,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赔偿。 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在购房前最好先查明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情况,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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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需要的消费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者需要的基本形态有哪些 1、 现实需要:可随时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行为的消费者需要。 2、 潜在需要:指目前尚未显现或明确提出,但在未来可能形成的需要。 3、 退却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要逐步减少,并趋向进一步衰退之中的需要。导致需要衰退的原因通常是时尚变化、消费者兴趣转移;新产品上市,对老产品形成替代;消费者对经济形势、价格变动、投资收益的心理预期等。 4、 不规则需要,又称不均衡或波动性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的需要在数量和时间上呈不均衡波动状态。 5、 充分需要,又称饱和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总量及时间和市场商品供应量及时间基本一致,供求之间大体趋于平衡。但任何供求平衡都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 6、 过度需要:指消费者的需要超过了市场商品供应量,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状况。其主要是由于外部和社会心理因素引起的。 7、 否定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持否定、拒绝的态度,因而抑制其需要。 8、 无益需要:指消费者对某些危害社会利益或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商品劳务的需要。 9、 无需要:又称零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缺乏兴趣或漠不关心,无所需求。 从上述关于需要形态的分析中可以得到重要启示,即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够直接激发动机,进而形成消费行为的。也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够导致正确、有益的消费行为。所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区分消费者需要的不同形态,根据具体形态的特点,从可能性和必要性两方面确定满足需要的方式和程度。
消费者需要的基本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者需要的基本形态有哪些 1、 现实需要:可随时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行为的消费者需要。 2、 潜在需要:指目前尚未显现或明确提出,但在未来可能形成的需要。 3、 退却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要逐步减少,并趋向进一步衰退之中的需要。导致需要衰退的原因通常是时尚变化、消费者兴趣转移;新产品上市,对老产品形成替代;消费者对经济形势、价格变动、投资收益的心理预期等。 4、 不规则需要,又称不均衡或波动性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的需要在数量和时间上呈不均衡波动状态。 5、 充分需要,又称饱和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总量及时间和市场商品供应量及时间基本一致,供求之间大体趋于平衡。但任何供求平衡都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 6、 过度需要:指消费者的需要超过了市场商品供应量,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状况。其主要是由于外部和社会心理因素引起的。 7、 否定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持否定、拒绝的态度,因而抑制其需要。 8、 无益需要:指消费者对某些危害社会利益或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商品劳务的需要。 9、 无需要:又称零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缺乏兴趣或漠不关心,无所需求。 从上述关于需要形态的分析中可以得到重要启示,即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够直接激发动机,进而形成消费行为的。也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够导致正确、有益的消费行为。所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区分消费者需要的不同形态,根据具体形态的特点,从可能性和必要性两方面确定满足需要的方式和程度。
消费者需要的基本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者需要的基本形态有哪些 1、 现实需要:可随时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行为的消费者需要。 2、 潜在需要:指目前尚未显现或明确提出,但在未来可能形成的需要。 3、 退却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要逐步减少,并趋向进一步衰退之中的需要。导致需要衰退的原因通常是时尚变化、消费者兴趣转移;新产品上市,对老产品形成替代;消费者对经济形势、价格变动、投资收益的心理预期等。 4、 不规则需要,又称不均衡或波动性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的需要在数量和时间上呈不均衡波动状态。 5、 充分需要,又称饱和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总量及时间和市场商品供应量及时间基本一致,供求之间大体趋于平衡。但任何供求平衡都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 6、 过度需要:指消费者的需要超过了市场商品供应量,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状况。其主要是由于外部和社会心理因素引起的。 7、 否定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持否定、拒绝的态度,因而抑制其需要。 8、 无益需要:指消费者对某些危害社会利益或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商品劳务的需要。 9、 无需要:又称零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缺乏兴趣或漠不关心,无所需求。 从上述关于需要形态的分析中可以得到重要启示,即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够直接激发动机,进而形成消费行为的。也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够导致正确、有益的消费行为。所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区分消费者需要的不同形态,根据具体形态的特点,从可能性和必要性两方面确定满足需要的方式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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