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了工伤赔偿私了协议能反悔吗
我们认为在工伤赔偿协议签订时,往往劳动者的伤情尚未稳定。因此,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无法预知的状况,劳动者作为一个没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在签订协议时,自然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属于显失公平。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也对该条进行了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二、《“私了”协议》被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变更有前提
《“私了”协议》经过双方签字或者实际履行后,依照法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私了”协议》必须具有显示公平的情形,《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里的显示公平,主要是讲《“私了”协议》中所约定的金额明显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如果高于或者等于法定的标准则不能要求变更。如何计算法定标准,一般需要劳动者首先去做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在确定了级别后,就可以按照国家工商赔偿标准来计算法定的赔偿标准了。
2.提起变更《“私了”协议》的请求必须在仲裁时效内。
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工伤认定后要求经济赔偿的仲裁时效也为1年,因此必须在上述的时效内提出,否则无效。
3.注意《“私了”协议》的内容
在我们代理的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不懂法,且着急拿到补偿的心理,在协议中设置文字陷阱,导致《“私了”协议》变了样,比如凯文工伤赔偿咨询中心上个月代理的一个案子,用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劳务人员”,这个不显眼的一字之差,导致劳动者无法再依法变更协议。因为只有是劳动关系才可以要求工伤赔偿,而劳务关系只是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依据工伤条例要求工伤待遇赔偿。而往往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即使私了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标准明显低于国家的工伤待遇标准也无法要求变更了。还有的私了协议把发生工伤的时间和地点有意忽略或者变更,导致劳动者无法再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用人单私了协议设置陷阱的事情屡见不鲜,这要求劳动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别匆忙签字,最好找专业做工伤案件的朋友或者律师给审查一下,毕竟工伤案件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分类,对从事工伤案件代理的人员要求一定的专业知识,还有熟悉当地的工伤案件的审判尺度和习惯做法,要有实战经验。
综上所述是一个“私人协议”问题,可以重申对工伤赔偿的赔偿。如果您有更多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帮助您摆脱法律困难。 如果雇主及时向行政部门报告并启动工伤识别程序,则本案中的私人协议有效。因此,我们必须看看每个地方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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