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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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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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是什么意思?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如《合同法》第240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4.其他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列举并未穷尽全部的附随义务,故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这也反映出,附随义务的类型及内涵尚在发展中 下面将阐述其中的几种。

(1)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2)保护义务 保护义务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触(准备交涉、履行、受领等)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的可能性的场合,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义务[19].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论其性质,实相当于侵权行为法上的社会安全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关系较远[20].就此类义务的定位,涉及民事责任制度的变革及发展,学者间素有争论。德国学者认为在债之关系上保护义务是一种应当与给付义务相对置的概括性的义务。从这种立场出发,将以保护给付以外法益(对方的财产、人身)免受损害的一系列附随义务(照顾、保护、指示、说明等义务)为内容的总括的义务,统称为保护义务[21].应该看到,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确实有着相当的独立性,比如保护义务在合同缔结阶段就可能既已发生,其违反可能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而在合同存续和履行阶段,保护义务依然存在,且与合同缔结阶段的保护义务可以认定为具有连续性。其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是给付利益,而是相对人的维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22].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并且在审判实务中,也肯定了保护义务作为一种附随义务的存在。

对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我国在法律中有通知义务、保密义务、协助义务还有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这几项相关义务。附随义务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双方都必须要履行的相关义务,这也是合同上和法律上都有相关规定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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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就是附随义务么?
从义务并不一定是附随义务。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约束力,该义务即为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合同从义务包括附随义务但是并不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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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屋买卖合同中怎么区分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律师回复] 主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
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例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这三种义务存在着以下的特点:

一,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给付义务,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提供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

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

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

四,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有这样一个例子,小李到某品牌空调店购买一部空调,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买卖合同,商家的主义务便是交付空调,小李的主义务是支付价款。在这个买卖合同中,商家还负有安装空调这一从义务,如果商家不负责安装空调,小李可以起诉要求商家给予安装。此外,商家还应该告知小李关于空调使用的注意事宜,如果商家没有告知相关事宜而使得小李在使用空调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损失的,小李可以要求商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大家还是很容易区分出来的,但是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大家经常分辨不出,就是看对方不履行这个义务对合同目的达到是否有重大影响,如上述案例,如果商家不给安装空调,买家就无法使用空调,安装这一义务对买家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相反,即使商家没有告知空调的相关使用事宜,买家还是可以按照自己的生活经验来使用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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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从义务就是附随义务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从义务就是附随义务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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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随义务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4、其他附随义务
(1)注意义务。
(2)保护义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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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包括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4、其他附随义务
(1)注意义务。
(2)保护义务。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何区分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
后合同义务与付随义务的区别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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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有:产生的依据不同、存在的范围不同、内容不同、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等。附随义务指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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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  (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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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与附随义务有什么不同?
从义务与附随义务的不同是有产生的依据不一样;同时还有存在的范围也有不一样的;再者就是内容不同;还有就是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些义务都是需要双方来进行合理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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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后合同义务与付随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后合同义务:
按照合同法学的一般理论,作为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前后相续、辩证统一的完整过程,它应当由三个阶段构成,该过程不仅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同时必须包括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合同法理论上一般将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和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分别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而将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之为 “后合同义务”。
法律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合同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
2、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在作为债务的给付义务之外,基于债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义务。作为合同给付义务以外的法定义务,其宗旨在于促使合同履行中当事人能够兼顾他方的利益,保护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安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圆满实现,最终是合同的履行顺利实施。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就规定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同终止后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在事关当事人一方利益的重大事项上,他方当事人有告知义务。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履行的情况等。
(2)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是因债之关系而了解到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或隐私的当事人,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其秘密、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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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是什么?
从给付义务主要指的就是需要履行的一些从合同的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指的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期习惯的履行的义务。这两种实际上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目的作用以及不确定的程度都是存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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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是如何的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什么是先契约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相关知识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先契约义务的特征
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要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如何的
后合同义务与付随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后合同义务:
按照合同法学的一般理论,作为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前后相续、辩证统一的完整过程,它应当由三个阶段构成,该过程不仅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同时必须包括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合同法理论上一般将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和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分别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而将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之为 “后合同义务”。
法律特征: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合同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
2、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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