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人公王X,是一名普通的焊工。2024年3月,他在某公司承接的工业项目工地作业时,因罐体下坠从高处跌落,全身多处骨折。王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其伤害属工伤。然而,某公司却不服这一认定,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无劳动关系及王X操作失误应免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王X陷入了困境,他本以为自己的工伤认定已经板上钉钉,没想到公司会如此强硬地反驳,维权之路似乎变得渺茫。
在王X最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黄宇杰律师。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22年在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相关案件28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黄宇杰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与工伤免责抗辩无效两大核心展开代理工作。首先,紧扣事实劳动关系三要素,夯实认定基础。他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王X等工人进行管理;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证明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明确标注工资,且按日出勤天数结算;援引工伤调查笔录,印证王X需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同时,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证明王X从事的焊工工作系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针对《临时用工劳务合同》,黄律师指出实际履行中王X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且某公司为包括王X在内的143人购买平安团体意外险,侧面反映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
其次,明确一般操作失误不构成工伤免责事由。黄宇杰律师援引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某公司未提供证明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最后,从程序与法律适用双维度巩固胜诉逻辑。强调某区人社局已履行法定程序,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论证王X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与王X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但实际履行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工伤认定合法。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团体险购买行为反证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某公司试图规避社保义务的行为无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王X的工伤权益获司法确认,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王X对黄宇杰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他说:黄律师真是太厉害了,把每个细节都考虑到了,让我重新看到了希望。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启示,劳动关系认定重实质轻形式,工伤免责门槛严格,证据链构建是关键。黄宇杰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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