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停薪留职的情况下,签订两个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合法的。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停薪留职合同是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停薪留职合同中,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根据劳动部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的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停薪留职人员若进新单位工作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既然受雇佣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当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进入新单位则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禁止员工有两个以上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前一份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在员工停薪留职或者内退后劳动关系应当保留,双方应当对社会保险等问题进行约定,此时劳动者前往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向新雇主说明情况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需要明确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仅仅是对相关的工资待遇进行明确,也对相关的社保交纳情况进行说明,比如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等情况进行认定,签订劳动合同后,就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交纳相应的社保资金,所以同时签订两个合同是显然不合法的,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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