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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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律师应在辩护词中应写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的行为系非法经营罪未遂。虽然被告人行为是非法的,但并非是没有任何许可证而从事买卖,和无证从事买卖是有所区别的。结合所述,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整体要表达出被告人是无罪的。

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一、非法经营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___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___律师事务所接收被告人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人,接收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的行为系非法经营罪未遂。

尽管非法经营行为客观上会扰乱市场秩序,但是其目的却在于获取非法利益。可以说,获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经营行为的真实属性。虽然我国刑法条文并未规定非法经营罪以谋利(或营利)为目的,但在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认定中,应该要考虑行为人的营利目的。而要获取非法利益,就必须要发生商品流通和交易。无论是生产和购买,还是储存和运输,其实归根结底都是买卖行为,或者是为买卖所作的准备行为,只有到实际出售并且行为完成方产生社会危害结果。比如储存行为,必然是为了出卖而暂时储存,不可能是没有任何目的的储存,也不可能就以储存为最终目的,如果仅仅以储存为目的,其与收藏行为无异,显然不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任何破坏。因此可以说,非法经营行为是一种通过买卖而获利的行为。通过买卖来获利,显然是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四种情形,但该条并未规定在非法经营行为中具有买进、运输、卖出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被告人___购进___,在卸货时被查获,尚未销售,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2、被告人___的妻子持有___零售许可证,虽然被告人行为是非法的,但并非是没有任何许可证而从事___买卖,和无证从事___买卖是有所区别的。

3、被告人___购买的___经过鉴定,均为合格产品,且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变卖处理,未进入流通领域,被告人没有违法收入,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___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且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明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较好,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___免于刑事处罚。

此致

___人民法院

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

___年___月___日

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核心是是否以赚取钱财为目的,在辩护时律师一般从犯罪者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反省的态度、犯罪行为是否出现在法律条款内这些方面辩述。对于犯罪涉及的物品,还可进行鉴定,看该物品的危害性如何,质量如何,会不会对民众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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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么写的问题的回答:
(
1)陈××在刘××、柯××、戴××、陈××等人从事的非法经营烟草行为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在本案中,陈××并没有事先与刘××、柯××等人预谋从事假烟的非法运输、销售活动,也没有从运输、销售运输的假烟中直接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只是替戴××、陈××等做了简单的指路行为以及辅助的装车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小的辅助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陈××的行为显然符合从犯的特征。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被告人陈××作为从犯在本案中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作为被告人陈××他对所设案的假烟价值并不知情,至于这批假烟是在哪购买的、购买价格是多少,准备卖给谁、卖出价是多少更是无从知晓,因此让被告人陈××对涉案的烟叶的总价值承担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于情于理都讲不通,从法律的角度讲,也未免过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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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国外旅游的时候接触到了烟草商,觉得烟草特别的赚钱,回国之后就给偷偷的贩卖发烟草了,只是没多久就被起诉了,对于非法经营案二审辩护词是咋样的啊?
[律师回复]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相关关系稍显复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人为实现各自不同的犯罪目的,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体系”。那么到底是怎样一个“犯罪体系”呢?通过纵观一审检察机关指控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的认定与检察院指控的一模一样,甚至一字不差),简单地说大概就是如下这样一个“公式”:
7人(在烟草公司工作的员工)卖卷烟给宾某等2人,此2人又通过中转(其中2人贮藏4人运输),再卖给2人(刘某梅、刘某滔)。
过程就是这样。从上述“公式”可看出,本案中的16人,应该说各人有各人的涉案具体行为,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什么 “犯罪体系”。在此简单分析一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第
一,对全案来说,中间部分又买又卖的包括上诉人宾某和刘×二人,是刘×向出卖卷烟的7人分别付款(共计1300多万元),而出售后,又是刘×滔、刘×梅、刘×生3人向刘×1人付款(存款),共计1400多万元。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起到关键作用的“刘某”这“另案处理”是如何处理的?二是法、检两部门均认定的“刘×生”(其作用还不小)是何许人,是案外人?还是别的什么人?又是如何处理的?第
二,对于上诉人个人来说,检察院的指控和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都是上诉人是又买又卖,关键的问题是上诉人是如何买和卖的,价款分别是多少,又获利了多少,这些都不得而知。其实仅从法院的认定来看,上诉人并未获利,并未在“买入”时付过款,也未在“卖出”时收过钱。
以上这些都仅仅只是部分疑问。总之,一句话,原审判决认定的“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的事实不清。
二、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看,认定上诉人是主犯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应当属于从犯
上诉人宾某在本案中并非向一审判决认定那样是在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卷烟)中又买又卖,其实自己只是为了帮助同行完成销售任务,起到中间介绍的作用,其本人并未获利。退一步说,就算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宾某并未在“买入”时付过款,也未在“卖出”时收过钱,连实施运输(这是关键事实和情节)的驾驶员也不是其雇佣,按此事实,这怎么都不能将宾某同共16人的犯罪的“主犯”联系起来。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宾某是主犯是错误的!在本案中,结合宾某参与犯罪的主客观两方面,均只能说明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属于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一审法院不仅不予以准确认定,反而认为上宾某是主犯,这种认定是严重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宾某在本案中并未获利,一审判决忽略了这一点
本案是非法经营案,该罪的犯罪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即为了获利,但在本案中,宾某并未获得任何利益。这是本案中的一个客观事实,同时也是核心事实,理应实事求是予以认定,更不能进行回避。一审法院的做法,不仅未能正确认定宾某从犯的性质,而且在量刑上也是错误的。对此,请二审法院予以重视并给予认定。
四、原审法院对量刑的评判与最终判决相互矛盾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梅、刘×滔、宾某、张××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从某种角度说,法院让宾某排在其中的第三位,在接下来的分析评判中,法院认为宾琼“在庭审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亦有所认识,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这种评价也是别人所没有的)。也就是说,法院将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但是,量刑的结果,判处宾琼有期徒刑十一年,这是所有16名当事人中量刑最重的。
这种明显评判与量刑不相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做法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重视,并给予改判。
五、原审法院忽视了宾某所具有的不少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导致量刑错误
1、宾某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的犯罪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而宾某并未获得任何利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宾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宾某有良好的认罪和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本案存在一个特定背景就是,相关卷烟的销售是在烟草专卖行业中进行,是为了帮助同行完成销售任务而实施,对此也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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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就对被告人应予从轻处罚提出量刑方面的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坦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整个侦查起诉,包括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都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犯罪的事实,认罪服法,并无任何隐瞒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因此,对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进行处罚。

二、被告人无刑事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可以酌情从轻进行处罚。
三、被告人持有的枪支是单管猎枪,杀伤力较小。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沪公物鉴(检)痕字[2015]67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持有的是单管猎枪,并不同于杀伤力大的军用枪支,因此可以考虑对其判处较轻的处罚。
四、被告人持有枪支的时间较短,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且涉案枪支已经被收缴,可以酌情从轻进行处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持有枪支的时间不到三天,即从2015年3月4日凌晨到2015年3月6日下午。在持有枪支的这段时间内,被告人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也未携带枪支出入公共场所。到案后,被告人的涉案枪支已经被收缴,将不再产生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因此,可以对其从轻进行处罚。
五、被告人具有严重疾病,不适宜长期羁押。被告人在看守所期间感染了肺结核,已经转到上海市监狱医院隔离治疗。因此,为了不使被害人的病情加重,也为了更好地利用司法资源,不适宜继续长期羁押下去。
总之,虽然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理应受到刑罚的惩罚。但是纵观整个案件的情况,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造成的损害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患有严重的疾病,不适宜继续关押。为了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更好的改造教育犯罪分子,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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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文强成立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不低于六十万,从证据角度分析,有重大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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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罚金170万元,该判决就很好滴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被告人刚刚结婚,父母都在家中务农,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较好,请求合议庭能坚持法理同时兼顾情理,能对被告人在最低基准刑上量刑,也起到刑事制裁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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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妹妹从学校毕业,自己开了一家药店,最近因为非法经营罪,让检察院给逮捕了,马上要开庭了,问一下非法经营药品罪辩护词,辩护时主要的格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中辩护词格式是怎样的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二、法庭辩论的方式与技巧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我朋友是做生意的,但是前不久的时候接触到烟草了,他觉得里边商机挺大的,就给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贩卖烟草了,结果就因为这个被抓了,对于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怎样的?
[律师回复]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院指导】
  第八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第九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词 的法律依据。
我有一个亲戚之前自己偷偷非法经营炼油,从中大赚了一笔,现在被抓了,需要找到律师为辩护,只希望将惩处降到最低,那么非法经营罪炼油辩护词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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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律师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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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从犯辩护词该如何写
述说相应的事实和具体情况,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杀害行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对于从犯而言,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轻微。做有益己方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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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不知道怎么回事涉嫌遗弃非法经营案件 现在想要进行辩护 请问非法经营认罪辩护词的格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可以参考下面的格式来写非法经营认罪辩护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我们那里有个人隐瞒了他家人的犯罪行为,然后被抓了,现在要辩护,想问下这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咋办,掩饰隐瞒非法所得二审辩护词是啥,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到检察院阅卷,辩护人对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一、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金额应为65872元(鉴定的总金额79707元-第一次鉴定的金额13835元)。根据被告人黎某某和黄某某的讯问笔录均可知,被告人黎某某与黄某某第一次交易时,并不知道属赃物,故第一次交易鉴定的金额13835元不应当作为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应予以剔除。

二、被告人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黎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黎某某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黎某某按约定将赔偿款交至洞口县公安局,由被害人直接向洞口县公安局领取,被害人领取到赔偿款后出具了《谅解书》,均自愿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被告人黎某某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黎某某购买二手遥控器并未获利,还亏损了8800元,其购买的主要目的是自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黎某某酌情从宽、免于刑事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黎某某的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黎某某购买遥控器主要是自用,即作为样品展示充实店面,并用来学习、研究,以便提高被告人黎某某的维修技术。被告人黎某某购买黄某某的二手遥控器总共花费20200元,只出售了极少部分,共卖得11400元,最终被告人黎某某还亏损了8800元。如果被告人黎某某购买后确实想谋取非法利益,那他完全可以将其购买黄某某的二手遥控器全部卖掉。

四、被告人黎某某有正当职业,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黎某某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购买二手遥控器主要是自用,并没有其他非法目的。从案卷材料可知,被告人黄某某从未明确告知其向被告人黎某某销售的遥控器等属于赃物,被告人黎某某的购买行为与其他明知是赃物还购买的有着本质区别,因此被告人黎某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五、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构成坦白。被告人黎某某在归案后,认识到其收购黄某某的泵车遥控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坦白交待了其与黄某某的五次交易行为,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均详细进行了供述,被告人黎某某没有任何隐瞒,由此可见其是认罪、悔罪的。
综上,被告人黎某某属初犯、偶犯,购买赃物主要是自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请求不予追究被告人黎某某的刑事责任,结合以上情节,我们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缓刑。
恳请贵院能给不小心犯错的还处在创业阶段的青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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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出租车罪辩护词怎么写
出租车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在数学的时候,首先有律师来表明自己受到了当事人的委托。然后再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非法经营最主要是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话,两行一般是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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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在一所律师事务所实习,因为我的一个亲戚最近非法经营烟草被拘留了,我的师傅让我写关于非法经营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意见,但是我不会,请问怎么写?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么写的问题的回答:
(
1)陈××在刘××、柯××、戴××、陈××等人从事的非法经营烟草行为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在本案中,陈××并没有事先与刘××、柯××等人预谋从事假烟的非法运输、销售活动,也没有从运输、销售运输的假烟中直接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只是替戴××、陈××等做了简单的指路行为以及辅助的装车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小的辅助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陈××的行为显然符合从犯的特征。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被告人陈××作为从犯在本案中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作为被告人陈××他对所设案的假烟价值并不知情,至于这批假烟是在哪购买的、购买价格是多少,准备卖给谁、卖出价是多少更是无从知晓,因此让被告人陈××对涉案的烟叶的总价值承担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于情于理都讲不通,从法律的角度讲,也未免过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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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大哥,他的性情非常的暴躁,就在前几个月,他去上街买菜时,因为和买菜的发生了争执,我大哥后来就把对方拘禁了,欠债非法拘禁辩护词是啥,债务非法拘禁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东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东,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庭审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张东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张东为索取合法债权,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王林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张东等人对王林的非法拘禁行为限于轮流看守、跟随的方式,并没有采取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也没有致人受伤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东对轮流看守、跟随没有全程参与,相比较其他人参与度不多,在整个过程中仅起到次要作用。
4、在整个拘禁过程中三次将王林带至A区B镇小纪老家中、A区B镇惠民东路与江淮路口、A区中学门口向其父母索要债务,以及在C区浪漫之都假日酒店开房期间与王林女朋友同住一间,这足以说明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强度不是很大,情节相对较轻。
5、对于非法拘禁的时长。辩护人诉认为时长不能作为考量量刑情节“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的基准刑”因素,本辩护人认为既然本案认定为非法拘禁,这是对该行为升格处理,也即本案本应为处政处罚,现升格为刑事非法拘禁罪,就不应当再以拘禁时长六天作为考量因素。
6、张东认罪、悔罪态度好。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张东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张东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张东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案后能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7、张东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作为被告人张东的辩护人,我们建议合议庭充分注意上述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东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我堂哥发现一个矿区,就私下进行非法采矿了,从中得到几万块钱,现在却被人发现了,事情暴露出来,已经要再审阶段了,对于非法采矿再审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采矿、行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非法采矿罪成立,但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起诉书指控陈某涉嫌行贿罪不成立。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成立,但是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1.陈某涉嫌的非法采矿不同于刑法所指的“非法采矿”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刑法所打击的非法采矿行为主要是指狭义的“私挖滥采行为”。
而陈某的采煤行为是在“造地”的过程中偶然实施的,并非专门的非法采矿行为,所以在审理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时要考虑这一特殊情况,不应当将被告人在造地过程中的采煤行为完全等同于刑法规定的“非法采矿罪”。
2.郝庄镇某某村的造地具有合法手续
2011年3、4月份某某村村长张某与村支书李某,村委委员赵某,候贵明,村治保主任安某共同研究决定平整土地,建大棚种蔬菜。2011年10月中旬,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同意某某村造地工程,涉及60亩土地,东至村里的“碾眼沟”的山脚下,南至“碾眼沟”,西至土廊下面,北至山边的凹处(见张某供述)。
“治沟造地”是全国土地整治的一种模式创新,有利于保持和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示范工程、民生工程、生态工程。国土资源部对“治沟造地”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陈某系承揽了郝庄镇某某村的造地工程,被告人主要工作的“造地”,在造地过程中发现了煤。所以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非法采矿。
3.被告人在造地过程中发现了煤,采煤是经过当地政府同意的,且主要是为了村民自用。
某某村在造地前召开过“两委会“,参加的有村书记,村委会,治保主任,村民代表以及村长张某,会上提出政府补贴的“造地”款都用于给村民补贴。在平整土地的期间发现有“硝硝煤”,拿出一部分给村民使用,如果用不完的话,就把剩下的另外一部分卖出去,用来补贴造地的基建费用。
某某村村长与书记商定:上级补贴的60亩地的钱全部补贴村民,陈某的工程队“造地”时所花费的所有费用,都从平整60亩土地中挖出来的“硝硝煤”卖掉后补贴基建费用(见张某供述)。
2011年10月16、17日左右,陈某告诉我说,挖地碰上“硝硝煤”了,问张某怎么办。张某征求了镇长畅某,分管镇长董树和分管书记尹某某,另外还有国土局的张某,李某和牛某。镇长告诉张某说给老百姓烧了就行,烧不了的就交给村委会集体处理,卖了的钱分给老百姓们就行。
另外,太原市郝庄镇政府管辖的“打击私挖乱采工作队”(简称“打私队”)也是认可某某村村委等人的卖煤行为的,卖煤的车出村必须持有一张盖有村委会章的纸。
5.被告人陈某等在造地的过程中采出的煤主要是为了村民自用
被告人陈某等在造地过程中挖的煤质量很差,俗称“硝硝煤”,又称腐植酸煤,热量低(见辩方证据二)。被告人陈某等采出煤炭1046
6.4吨,只销售出2680吨,其余的用于村民自用,东祁家村现有4792吨煤存放在村里(见辩方证据一)。
(陈某)给我们村里拉了二车,淖马拉了一车,界河村拉了一车,稻场沟拉了一车,算下来一共是五车的“硝硝煤”,这些地方都住得有我们村里的人(见张某供述)。
综上,某某村村委是造地挖煤的主要责任人,某某村村委对造地过程中发现的煤的处置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的,某某村村委会应当对非法采矿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承揽某某村造地工程的被告人陈某是执行某某村村委会的决议。所以非法采矿行为的主要责任不应当由被告人陈某承担。且挖的煤主要是为了村民自用,经过庭审调查,大量的煤还存放在村里的空地上。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行贿罪不成立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显然,陈某不符合该构成要件。
1.陈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陈某在“造地工程”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收益,所以没有任何必要行贿。
首先,通过庭审,大量的证据证明:造地是某某村村委会的决议,造地的地点是在某某村60亩土地上,没有当地政府的批文,以及当地村委会的同意,陈某等不可能在某某村实施造地工程。
其次,陈某等承揽的“造地工程”没有收益,有很大的商业风险。
某某村村长与书记商定:上级补贴的60亩地的钱全部补贴村民,陈某的工程队“造地”时所花费的所有费用,都从平整60亩土地中挖出来的“硝硝煤”卖掉后补贴基建费用(见张某供述)。
我们开“两委会”的时候提出,上级给我们补贴的60亩地的钱全部用于村民,一分钱都不会给工程队。(见张某 2011年12月8日讯问笔录)。
第三,陈某与其他人为了造地投资,自己投资20万元。
所以,陈某在“造地工程”中没有任何收益,反而需要自己垫付基建费用;如果挖出了煤卖掉可以补贴基建费用,相反如果没有挖出煤,陈某是要承担亏损责任的,因此,从主观上讲,陈某没有行贿的必要。
2.陈某没有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陈某的造地,采煤都是经过当地村镇政府同意的,并非实践中常规的非法私挖滥采。
陈某等承包了造地工程,按照与某某村委会的约定:盈亏都是他们自己的,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张某的证言中证明:陈某造地没有任何收益。
一亩地(政府)给我们补贴6600元,60亩土地一共396000元钱,不过这笔钱还没有给我们拨下来,要等工程验收合格以后才给往下拨款。(见张某2011年12月8日讯问笔录)。
以上可以看出,陈某的无偿造地能够使某某村获得政府396000的补偿;陈某在造地过程中无偿给予当地村民煤,陈某采煤是盈亏自负;所以陈某不存在为取得不当利益而去行贿。
3.陈某没有行贿行为
首先,张某以及李某的证言都能够证明:在造地过程中张某给了李拴毛2万元,并且有借条;与陈某没有任何关系。控方认为该借款属于陈某行贿行为完全没有证据证明。
本次借款与陈某没有关系;
法律形式上有借条,就属于民间借贷;如果对方不还,在法律上是可以要求的;
张某、李某说是好处费属于内心推测,没有法律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张某称给过李某3万元钱,只是张某一人所述,属于孤证,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是不能采信的。

三、2011年11月份在某某村村委会窑洞给李某5万元属于造地占用李某父母亲的林地的补偿款。
陈某等承揽的造地工程占用的李某父母亲的林地,因此他们给予其父母补偿是应该的,鉴于李某父亲已经过世,母亲年纪大,将占用林地的补偿款给予李某并无不当。
综上,公民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会有大量的经济往来,不能将单纯的商业往来就认定为行贿,陈某在造地过程中采出的煤还大量给与本地村民,显然不能将这些给村民的福利都归结为违法行为。陈某给李某母亲的林地补偿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因此,陈某不构成行贿罪。
三、 量刑建议
1.被告人对非法采矿罪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告人初犯,其造地以及采煤是当地政府认可的,采出的煤只有少部分销售,大部分给了当地村民,所以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本案件的发生并非恶意的非法采矿;而是在某某村委会有了明确的规划以及获得审批后的造地行为,是国家鼓励的;鉴于山西的煤炭资源丰富,难免在造地过程中发现可以利用的煤,在当地各级政府以及打私队等的认可下,被告人采的煤
首先给了当地的村民,至今某某村还有大量存煤。因此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下的采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与私挖滥采的非法采矿罪予以区别处罚。被告人陈某不构成行贿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谢谢法庭。
你好,我的表弟他发现倒手卖电缆可以赚钱,就和他的同事大晚上的去偷盗电缆,然后卖到废品站那里,倒手赚了七八千,偷了好几次,被发现给抓了,现在已经是二审了,他委托我写辩护词,请问盗窃罪二审辩护词如何写?
[律师回复] 二审刑事辩护词格式涉嫌盗窃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事由,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没有真正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仍旧量刑过重,没有真正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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