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0年执业至今,魏宪合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曾处理过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冯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某遂诉至法院。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某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某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某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某。魏宪合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xx公司理清证据关系。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还有一起劳动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为职工姬某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某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相关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
在这些案件中,魏宪合的独特作用十分明显。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他准确把握告知义务的关键,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赔款;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他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明确合同关系和款项支付情况,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工伤待遇纠纷中,他深入研究社保政策和法律规定,从立法目的出发进行辩论,成功扭转了局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法院会严格审查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建设工程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的效力和款项的支付;工伤待遇纠纷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缴费情况、政策规定和立法目的来作出判决。
回到最初的困惑,无论是保险理赔、工程欠款还是工伤待遇问题,魏宪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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