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设立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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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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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权设立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这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特别是在质权设立的过程中,对于占有必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上也明确提出了,设立质权的行为,应当进行合法的交付,不适用于占有改定。
质权设立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吗?

一、质权设立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吗?

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根据该条规定精神,质权之公示方法—交付的具体的情形为移交动产的占有。

移交是指将质押财产脱离出质人的占有而移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包括直接交付和指示交付(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8条),但不包括占有改定方式之交付(质押财产仍为出质人占有)。

(2)物权公示的价值在于通过公示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来保护交易安全,若允许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则等同于未将设定质权的事实予以公示,且质权人没有取得对质押财产的控制占有,不能发挥质权的担保作用,设立质权也就没有价值。

(3)各国立法大多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如《瑞士民法典》第884条第定:“动产,经将其占有移转质权人,始为出质。但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344条规定:“质权的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第345条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由诸多国家立法可以得知,动产质权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

我国法律中明确对占有改定进行了规定,涉及到当事人在质权设立过程中的相关事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理,如果利用质权设立的情况进行占有改定方式的处理,是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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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对合同的进行形式审查,是不是一定要实质审查?
[律师回复] 一、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重在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当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不能像刀切豆腐那样分得那么清楚。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时,有几点是要注意的: 第一,要看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一般 首先要对给付(标的)作出界定, 其次要看对完成给付设置的具体条款如何。 第二,期间的设计是否合理。期间是时间段,其两端是时间点(期日),要注意 最后一天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第三,文字、术语使用是否准确。 第四,“名实”是否相符,即合同的名字与内容是否一致。比如,当事人通过买卖一台“样机”来转让技术秘密,就不能把技术转让合同写成买卖合同。 第五,合同文本中有无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有,是否明确、具体。 第六, 最后要闭着眼睛想一下:有无重大遗漏;有无陷当事人于危险境地的表述。如果不是审查合同文本,而是审查当事人往来的缔约文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文件),这时候就要特别细心,看看有无要约对要约邀请内容的承继、新要约对原要约内容的承继(容纳规则);有无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等。有的当事人会在当中玩点小技巧、小把戏的,老律师都知道。 二、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当事人欲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审查,简称为对法律关系的审查,它是建立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的,但它更进了一步。不但要看合同文本,还要看其他材料,还要听委托人的介绍。了解委托人之相对人的情况,也是必须的。法律关系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关系能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关系的内容如何,如果法律关系被违反,救济法律关系将如何,等等。形式审查中“名实”是否相符的审查,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审查。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查,必须进入到对法律关系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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