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设立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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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权设立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这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特别是在质权设立的过程中,对于占有必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上也明确提出了,设立质权的行为,应当进行合法的交付,不适用于占有改定。
质权设立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吗?

一、质权设立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吗?

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根据该条规定精神,质权之公示方法—交付的具体的情形为移交动产的占有。

移交是指将质押财产脱离出质人的占有而移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包括直接交付和指示交付(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8条),但不包括占有改定方式之交付(质押财产仍为出质人占有)。

(2)物权公示的价值在于通过公示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来保护交易安全,若允许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则等同于未将设定质权的事实予以公示,且质权人没有取得对质押财产的控制占有,不能发挥质权的担保作用,设立质权也就没有价值。

(3)各国立法大多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如《瑞士民法典》第884条第定:“动产,经将其占有移转质权人,始为出质。但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344条规定:“质权的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第345条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由诸多国家立法可以得知,动产质权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

我国法律中明确对占有改定进行了规定,涉及到当事人在质权设立过程中的相关事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理,如果利用质权设立的情况进行占有改定方式的处理,是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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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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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的方式有哪些,如何进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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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吗?
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因为如果公民拥有了动产的所有权,也是说明拥有了动产的质权,如果要与他人进行交换产权或者转让质权时也是只能通过交付的方式来进行和实现的,不存在以占有的方式来实现质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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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朋友他们的单位现在要准备进行工程的整改,工程质量整改措施是怎样的整改措施规定呢?
[律师回复] 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所有用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具有材质证明或试验证明材料,并于材料使用前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备案。
本工程在现场设置试验室,对工程所用石灰、砂、碎石、水泥等各类建筑材料及施工过程进行现场跟踪检查,保证材料符合施工过程受控要求。
工程用的石灰、石屑、水泥等须经过质检站检验后方可进场施工。
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经合格的材料才能使用,认真对混合料集料级配、压实度、砂的细度模数、碎石料粒径情况及砂石料含水量进行检查控制,保证供给合格材料。
2.
4、质量管理制度
1、技术交底制度:
每个作业面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对作业的负责人进行书面交底,交底内容包括:施工的操作要求、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作业段的负责人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与该工序施工班组质量员对上道工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在自检单上签字。
2、取样制度:
施工现场设专职取样员和专职试验检测员,采取随机抽样方法,包括单层随机抽样法,整体随机抽样法。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客观取样,使样品更具代表性,更能反映客观事实。
3、自检制度:
每个作业班组在每道工序完成后,由作业班组的质量员进行检查,合格后交与下道工序施工班组的质量员,下道工序施工班组质量员对上道工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在自检单上签字。
4、专检制度:
每道工序完成后由作业段的质量负责人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对该道工序进行验收,在隐蔽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抽检制度:由项目部质量员、本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工程的关键工序进行不定期、不定点的抽查,对特别重要部位的工程质量,由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进行旁站检查,确保每道工序尤其是重要隐蔽部位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材料管理制度:
进入工地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由项目部专职质检员监督,专职材料员具体实施操作,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应有出厂质量格证或试验单,水泥必须有28天补强报告单,钢材实行双控,在有出厂质量证明书的基础上,进行外观检查并分批取样复验,各种规格,批量至少有一张试验报告单。砂、石等地方材料必须预先经监理取样后,回公司试验室,做出试验报告书并征得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方可进入工地,对于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律不得进入工地。
6、内业资料制度:
每道工序完成后,每个作业班组的质量员应及时填写工序自检单交到项目经理部质量员,项目经理部的质量员即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并按每个分部工程汇集自检单、隐蔽工程检验单、原材料质保单、复试单、土工试验报告等,整个单位工程完成后,项目经理的质量员将齐全的资料交到项目管理部的质量员进行归档、保管。
7、质量事故的处理制度: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事故隐患,必须上报项目管理部,并配合项目管理部进行事故或隐患的处理,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放过)进行处理。项目管理部经理召开全体项目成员及各作业班组成员对事故的发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8、质量数据收集制度
根据需要分类收集,数据要有针对性、代表性、客观性,要真实、准确、可靠,一般应从原始记录或实测、实量获得。
对进场的原材料要按不同厂家、型号、规格、批量采用随机取样检验而获得数据;对进场的成品、半成品采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而获得数据;对抗压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等采取试验而获得数据;对中线位置、标高应全面检测而获得数据。
通过对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描绘施工中的质量变化曲线图,从而找出容易发生质量隐患的工序部位的时间、空间因素,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质量控制措施。
9、质量责任制度
开工前,公司与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与施工队签订工程质量责任状,明确质量目标、管理职责及奖罚原则。
施工队在进场前应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同时缴纳一定数量的质保金。
10、工序交接、隐检制度
施工过程的每道工序及隐蔽项目都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施工,按施工员→项目质检员→监理程序报验,按相关标准评定质量等级,达到预期目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属于同一班组的,除按正常程序进行工序验收外,还应由上道工序施工班组向下道工序施工班组办理交接手续。
对关键工序和部位,建立质量控制点,施工时,现场质检员必须旁站监理,防止质量隐患的发生。
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责任落实到人,出现问题追究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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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建设单位驻地代表、设计人员到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手续后方可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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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管理制度
计量、测量仪器定期送技术监督局验证,并设标识卡,无标识不准使用。施工计量严格按配比称量。工程试验由公司中心试验室负责,按技术规范要求负责工程所有检测、试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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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报告制度
建立质量月报制度。质检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工程质量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填写质量月报表,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工程管理科。
施工和生产中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必须及时(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管理科写出事故报告。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为一般事故,由工程管理科会同项目部处理:如在1000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者为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因质量所造成的返工、停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对单位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损失10%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罚款、降级、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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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收移交制度
1)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报请竣工验收。
1全部完成合同内图纸及有关变更意见的工程内容;
2工程竣工资料齐全、符合归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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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完成后,已作过预验,存在问题已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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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可以设立质权吗?
占有改定是可以设立质权的;动产物进行转变了之后那么就意味着这个物品的质权也是会进行改变,但如果出让人要继续进行使用的话,那么此物权就会以双方所约定的时间开始发生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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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物质采购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口头合同的好处是方便。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建议,大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3、公证形式。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不生效。
4、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法律规定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5、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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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物质采购合同的订立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物质采购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口头合同的好处是方便。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建议,大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3、公证形式。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不生效。
4、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法律规定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5、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
[律师回复]
一、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重在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当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不能像刀切豆腐那样分得那么清楚。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时,有几点是要注意的:

一,要看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一般
首先要对给付(标的)作出界定,
其次要看对完成给付设置的具体条款如何。

二,期间的设计是否合理。期间是时间段,其两端是时间点(期日),要注意
最后一天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三,文字、术语使用是否准确。

四,“名实”是否相符,即合同的名字与内容是否一致。比如,当事人通过买卖一台“样机”来转让技术秘密,就不能把技术转让合同写成买卖合同。

五,合同文本中有无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有,是否明确、具体。

六,
最后要闭着眼睛想一下:有无重大遗漏;有无陷当事人于危险境地的表述。如果不是审查合同文本,而是审查当事人往来的缔约文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文件),这时候就要特别细心,看看有无要约对要约邀请内容的承继、新要约对原要约内容的承继(容纳规则);有无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等。有的当事人会在当中玩点小技巧、小把戏的,老律师都知道。
二、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当事人欲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审查,简称为对法律关系的审查,它是建立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的,但它更进了一步。不但要看合同文本,还要看其他材料,还要听委托人的介绍。了解委托人之相对人的情况,也是必须的。法律关系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关系能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关系的内容如何,如果法律关系被违反,救济法律关系将如何,等等。形式审查中“名实”是否相符的审查,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审查。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查,必须进入到对法律关系的审查。
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
[律师回复]
一、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重在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当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不能像刀切豆腐那样分得那么清楚。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时,有几点是要注意的:

一,要看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一般
首先要对给付(标的)作出界定,
其次要看对完成给付设置的具体条款如何。

二,期间的设计是否合理。期间是时间段,其两端是时间点(期日),要注意
最后一天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三,文字、术语使用是否准确。

四,“名实”是否相符,即合同的名字与内容是否一致。比如,当事人通过买卖一台“样机”来转让技术秘密,就不能把技术转让合同写成买卖合同。

五,合同文本中有无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有,是否明确、具体。

六,
最后要闭着眼睛想一下:有无重大遗漏;有无陷当事人于危险境地的表述。如果不是审查合同文本,而是审查当事人往来的缔约文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文件),这时候就要特别细心,看看有无要约对要约邀请内容的承继、新要约对原要约内容的承继(容纳规则);有无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等。有的当事人会在当中玩点小技巧、小把戏的,老律师都知道。
二、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当事人欲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审查,简称为对法律关系的审查,它是建立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的,但它更进了一步。不但要看合同文本,还要看其他材料,还要听委托人的介绍。了解委托人之相对人的情况,也是必须的。法律关系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关系能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关系的内容如何,如果法律关系被违反,救济法律关系将如何,等等。形式审查中“名实”是否相符的审查,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审查。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查,必须进入到对法律关系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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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占有改定能设立质权吗?
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发生了借贷等行为后双方也是存在着债务以及债权的关系,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债务人也是可以申请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的,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却不偿还法院也是会将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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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的物质采购合同的订立方式包含哪几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物质采购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口头合同的好处是方便。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建议,大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3、公证形式。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不生效。 4、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法律规定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5、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你好,我们公司现在没钱了,想向银行申请贷款8000万,但是银行说要有抵押或者质押,现在我们公司想把我们公司的部分专利进行质押,请问专利权设定质押有什么规定啊
[律师回复] 专利权质押以专利权合法有效为前提。在设定专利权质押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①在其他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在我国未必有效,因此,在我国设定专利权质押,必须以我国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标的。
其次,由于专利权具有一定的保护期,质押设定时应以设质专利权尚未进人公有领域为要件。同时还应注意设质专利权的有效期须长于质押担保期间,否则会使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无从实现。此外,即使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若专利权经济寿命终止,则该专利权因丧失财产性而不得设质。专利权的经济寿命指专利权有效使用并创造收益的持续时间。
②由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专利权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法律寿命,这样便出现专利权合法存在但却无用的情况。如若将这类专利权设定质押,将直接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有瑕疵的专利权不得设质。对于那些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权以及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权,由于其权利性质及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若以此设质,必然导致债权人担保利益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质押的担保功能和价值。因而原则上这类专利权不应设定质押。
第四,专利申请权不应成为专利权质押标的。专利申请权是请求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权利,它一般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则归属单位。根据我国专 利法,专利申请权可依法转让,因而专利申请权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但专利申请权不等于专利权,申请专利未必就能获得专利权。由于此时尚未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权质押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前提的,因此专利申请权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
第五,临时保护期内的财产权也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为保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在发明专利的公开日到授权日的一段期间内,虽然申请人尚未获得专利权,但可以要求实施其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即法律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授权前的临时保护。临时保护期内的财产权毕竟不同于专利权,因此也不能作为专利权设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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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质权设定的程序是什么?
占有改定质权设定的程序有签订占有改定合同、交付标的物等,在双方对占有改定质权进行认定时,一般需要协商对占有改定的资产数量、范围以及交付时间进行明确认定,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的情况来进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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