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的转让合同是赠与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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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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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偿转让合同实际上就是赠与合同,因为当事人在转让该物品的过程当中没有收取任何的费用,实际上就是白白的送给了另一半。但是,赠与人很有可能让当事人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如果受赠人不能接受的话,双方肯定也无法达成无偿转让合同的。
无偿的转让合同是赠与合同吗

一、无偿的转让合同赠与合同吗?

无偿的转让合同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3、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5、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二、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三、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如下: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6、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行为本身就是无偿性的,可是,就算自己想要把某些东西无偿的转让给其他人,最起码应该让受让方之情,如果受让方不接受当事人提出来的任何附加条件,无偿转让行为也是无法达成的。转让行为正式生效的法律效力应该是已经及时的完成了相关的过户手续,而不是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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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价(包两证过户):元整(元)
三、付款方式:
1、定契约时,乙方付元整(元整)给甲方为定金。
2、乙方在过户前一天支付壹拾伍万伍仟给甲方,余款在甲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付清(甲方办理好《国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后付捌万,其余两万在甲方办理好《规划许可证》过户手续后付清)。
四、其他
1、该地块《国土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的两证由甲方过户给乙方,由甲方负责过户手续费用。
2、甲方6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所有权交与乙方管理。移交时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并保留土地现状不变。逾期则按所付款的千分之五日计滞纳金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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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转让与赠予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转让的客体不同。资产转让的客体为资产,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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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的主体不同。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犯了股东权利的行为。相应地,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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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获得的权利不同。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六、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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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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