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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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商业秘密是具有经济性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般双方需要进行签订保密协议,没有签订的,也不可以进行泄露商业机密,否则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是多久

一、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是多久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

二、保护商业秘密

除其他法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

广义来讲,任何能够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的机密运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下列特性:

1、秘密性;

2、经济型;

3、实用性;

4、保密性。

四、什么是商业秘密权利人

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对商业秘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所有权的人。如果仅是因职务、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了解到商业秘密的人,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属,仅属知情人,不能以所有人论处。

五、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机密是一个企业的命脉,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侵犯了商业秘密,不仅仅是民事案件,情节严重属于刑事案件。不过再这还是建议一下,有关商业机密的事情,一定要进行签订保密协议,这样是对双方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双方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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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吗
第1、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或者说属于知识产权类型中的一种。第2、根据《民法典》(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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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哪些?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两方面,即企业本身和合同本身进行,企业需要有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并且需要时刻加强,对于企业订立的合同,合同之中是需要有明确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的,需要约定相应的违约事由,确定违约金的支付比例以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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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各种社会制度的逐渐完善,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越加完善,那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最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知识产权或获知的商业秘密信息、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自主使用或转让他方,乙方不得就此主张权利。 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权利的,应当及时象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可以由乙方享有相关权利,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其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随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三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四条 乙方承诺,其在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 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 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乙方离职后承 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期间并不得在同行业任职或就业。 甲方在支付乙方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一次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费用和侵权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六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七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数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九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技术档案、相关的函电,等等。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经营策略,等等。 第十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指乙方实际在甲方工作时起至工作结束时止。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意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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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吗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因为商业秘密也是具有排他性的,此外知识产权的范围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著作权等,任何一家公司的商业秘密都属于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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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中公司可以指派专人来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然后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价值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级,建立相关的只是产权的数据平台,然后运用相关知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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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朋友想了解关于商业秘密的知识,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一般属于商业秘密的是什么或者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首先要作好事先的防范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当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1、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管理办法。
2、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
3、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
4、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包括:在劳动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合同中,与员工签定书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保守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一切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企业承担保密责任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应该规定,员工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对外泄漏其所知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工作,但这必须具备企业向员工支付保密及不竞争费用的前提;在对外签定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另外,公司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设立监督员,企业领导也应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其次,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侵权行为,侵犯并受到1万到20万元的罚款,因此,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并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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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申请,商业秘密保护,专利权的关系,商业秘密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另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  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  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  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  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  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  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  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我朋友是一家冷饮厂的厂长。可是最近他发现秘方不太安全。总是被员工泄露出去。请问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有几种
[律师回复] 本律师认为 网络保密方法
  
1、涉密计算机不上网
  如今,黑客技术已经达到通过网络侦讯到联网的计算机内的硬盘上的信息,因此,涉密计算机上网,会非常危险。所以,企业应将存储企业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单独置放,不要联接互联网。对于一般的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应注意,若要上网,应事先用U盘等将商业秘密文件全部复制出来,在将计算机内所有商业秘密信息全部删除后再上网。这样,通过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防止黑客通过间谍手段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2、限制网络聊天,禁止安装摄像头
  很多员工在工作时间喜欢上QQ、MSN等进行网络聊天,由于上述网络聊天都有即时发送文件功能,容易将企业商业秘密通过网络聊天途径泄密,因此,为减少商业秘密泄密的危险,企业应禁止普通员工进行网络聊天。当然有些企业,需要通过MSN联络业务等,企业可以允许特定员工使用MSN,这样既可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不影响企业业务发展。企业应禁止安装摄像头,因为通过摄像头不但可以将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全部暴露给竞争对手,而且也可以通过直接对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而泄密。
  
3、禁止擅自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由于有些程序会带有间谍软件,若擅自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程序,很可能不经意间就被安装了间谍软件,所以,为保护商业秘密,员工不得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4、通过网络监控,监视企业信息传播
  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途径很多,有前面提到的QQ、MSN等,最常见的就是电子邮件。如今企业泄密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电子邮件实现的。因此,企业通过监视内部员工的电子邮件,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商业秘密泄密。但是,电子邮件涉及到个人隐私及通信自由的法律问题,企业处理不当,不但会引发员工的对立情绪,而且还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所以,企业实施网络监控务必要采取正确的方法:
  
首先,应明确告知员工网络监控情况,让员工对公司的网络监控予以认可与理解,同时,也可以证明企业主观上不具有过错。
  
其次,为员工提供工作电子邮箱,并要求员工一律通过工作邮箱收发邮件,企业有权随时检查,并要求员工不要使用工作邮箱收发个人邮件。若需收发个人邮件,要求其通过个人邮箱。因工作邮箱是企业为工作目的而设立,并且利用的是企业的资源,从法理上讲,企业应有权作出上述要求。
  因此,企业通过网络监控,可以了解企业内部信息传播的情况,同时,也具有事先约束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效果。
  5.采取加密措施。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时,应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取得解密钥匙。信息的被送达人享有该钥匙,进行解密,而取得信息。这种措施对于传送文件、信息途中的窃取、窃听,以及员工因过失按错送达对象按钮,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
我朋友从公司辞职之后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期是多久的时间规定的
[律师回复] 商业秘密,也叫“商业机密”,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独特的知识资本和智力产权,包括企业的生产方法、技术图纸、工艺流程、设计方案、产品配方、销售情报、市场信息、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财务数据、网站服务器密码等。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范畴,最早见于1991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从立法上界定了它的含义。世界关贸总协定与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把商业秘密称之为“未披露的信息”。该协议第39条第2款规定:“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述条件,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处于其合法控制下的信息;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是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信息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第3款又规定:若商业秘密表现为数据,“如果该数据的获得需要包含了相当的努力,则成员应保护该数据,防止不正当商业使用。同时,除非有保护公众的必要,或除非已采取措施保证该信息得到保护,不被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否则成员应保护该数据,防止泄露。”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以上述《协议》为依据,更明确地提出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1)作为一个整体或者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确切构造或组合,它未被通常从事该类信息工作的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2)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3)权利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以保护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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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区别有哪些?
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区别有,商业秘密不具有属独占性,任何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商业秘密都可以使用,保护方式不同,商业秘密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权客体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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