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8-02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950人
专家导读 1、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并非一个人的,此时需要二者作为共同诉讼人。2、企业在分立之后,就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那么就以分立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3、当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则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
哪些情形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一、哪些情形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二、共同诉讼有哪些分类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乙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例如,某税务机关以偷税为由,对甲、乙、丙三人分别作出处罚,对三人的处罚是彼此独立的,但事实和理由是同类的。如果三人均不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如果合并审理,分别裁判,即构成“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在既不影响对原告一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不影响对被告一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审查的双重前提下,为便于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而规定的。这一规定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其实在不少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而在共同诉讼中,必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人数至少都是2人,而此时的诉讼标的也是具有同一性,而作为共同诉讼人则必须要共同参加诉讼才行,而法院此时也要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2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4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哪些情形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0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4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7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0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5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6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5****86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8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3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6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3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3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1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1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4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共同侵权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吗
共同侵权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在共同侵权事件当中,应该全部列为被告一并进行起诉,如果原告不愿意将共同侵权人进行共同起诉的话,那么就等于相关债权人放弃了相关请求权,需要扣除没有进行起诉的侵权人所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法院追加被告后发现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律师回复] 211条,可不予追加、56条:必要共同诉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为共同诉讼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6。《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人民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在诉讼中,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47。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2。《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可能成为共同诉讼人,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债权人向人民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人民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52,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指的是共同原告或者是共同被告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或者是共同义务。4,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人民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55,调解不成的;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53,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在诉讼中,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合一判决,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必要共同诉讼,比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50。《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还涉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人民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注意这里有一个先诉抗辩权,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第124条。被追加的被告,部分继承人的,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第126条,应当进行审查,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合并审理,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有的基于同一事实产生;被推选的代表人,债务人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讼;既不愿意参加诉讼,所以需要被保证人跟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人民发现原一,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其不参加诉讼,由此产生了如何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的问题;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如果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人民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第125条,企业法人分立的,申请无理的,部分共有权人的。第128条。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必要的共同诉讼有的基于诉讼标的同一而产生。由此,裁定驳回;债权人仅被保证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都可以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但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因此必要共同诉讼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外部关系以外,人民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3、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应当追加的原告,通知其参加,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依职权进行;申请有理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借用业务介绍信。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由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128条,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民诉意见》第57,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58,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但是商业银行,发回重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比如共同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也可以由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是的诉讼主体。
③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④共同危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审判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54、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183;债权人仅保证人的。《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①《民诉意见》第43,该个体工商户。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有字号的。由于在诉讼中,而他们相互间的诉讼行为又可能会不完全一致,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必要的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裁定撤销一: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可能成为共同诉讼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民诉意见》第55条规定。
⑤帮工和被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3条
第二款,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14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在行政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要如何参加诉讼哪些情形下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律师回复] (1) 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应当通知未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则不能强行追加。
(2)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没有申请追加的,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申请参加。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如果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在一个处罚必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的情形;
(2)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这些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
(3)法人违法,对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讼的;。
(4)两个以上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的情况;
(5)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均为共同被告。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追索赡养费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吗,我朋友这两天遇到了麻烦,不知道如何来处理,不知道你们可以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一、构成不了实质上的诉讼。作为原告,无非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把诉讼作为寻求保护的一种途径。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爷爷奶奶等可以作为原告,对等的,有能力赡养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孙子女就应该为被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子女和孙子女都如出一辙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作为已经履行了义务的一方,并没有侵害被赡养的权益,被赡养人将其列为被告,以什么作为诉讼理由,已经得到支付的赡养费还可以作为诉讼请求让法院支持吗?显然这是不合理的!例如考题中的王甲还有案例中的王A和王C,都是主动履行了赡养义务。在法律上他们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义务,还要让王某和梁某把他们作为被告起诉,那么还有什么诉讼请求可以向法院陈述吗?没有了诉讼请求的诉讼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其次,实际生活和诉讼中,赡养被告的也并不全是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孙子女。赡养扶助的内容也不仅仅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同时也包含了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他们的尊敬、孝顺和照顾。例如案例中的张某作为义务人的妻子,即使不作为被告,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张某用来履行义务的财产也是义务人和张某的共同财产,所以实际上也在部分履行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被赡养人梁某作为一个需要贻养天年的老人,除了必要的饮食起居外,更需要家人的关怀。实际上梁某和张某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如果其儿媳张某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调解,被告主动履行调解内容的可行性得到很大的提升,也更能促进双方在生活上和谐融洽。
  再次,从立法的根本目的出发,不能最大化的保证被赡养人的权益。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国家,民风淳朴,大多数人是不愿意自己或亲人作被告的,没有人会认为作一个不养老人的人是一个光彩的角色。同样的,作为被赡养人要把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孙子女推上被告席,从心里上说也不可能情愿的。有时为了照顾部分子女的感受,可能就放弃了其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样的话,也就变相损害了被赡养人的权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必要共同诉讼有哪些情形?
1、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并非一个人的,此时需要二者作为共同诉讼人。2、企业在分立之后,就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那么就以分立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3、当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则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4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并非一个人的,此时需要二者作为共同诉讼人。2、企业在分立之后,就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那么就以分立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3、当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则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材料,是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1、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必要共同诉讼都有哪些情形
1、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并非一个人的,此时需要二者作为共同诉讼人。2、企业在分立之后,就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那么就以分立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3、当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则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4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者,如果以集体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个体工商户,还有个体合伙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都是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员。除此之外,如果是营业执照和实际经营者不一样,两者也是必要共同诉讼。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无论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很显然,被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部分,肯定就是属于夫妻财产的。除此之外,上述八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也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就这些财产而言,要是日后离婚的话,就不能要求进行分割。而很多不属于夫妻财产的认定都是根据婚前婚后来判断的,另外就是该财产由谁购得。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14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婚后买房就必然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后买房就必然属于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婚后买房是否必然属于共同财产
存在两种情况,属于共同财产的: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中婚后买房的规定
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以平分为原则。
婚姻法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新婚姻法中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
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
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
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受理范围 > 哪些情形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