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工伤误工费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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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派遣的员工如果工伤,误工费等应该时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来承担的,这个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用人单位是他的真正的单位,所以单位有依法给其缴纳社保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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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遣工工伤误工费赔偿?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也就是说,尽管杨某是在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上班,但劳务公司才是她真正的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必须承担为她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其未能依法履行,自然也就必须承担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责任。

其次,根据工伤赔偿标准,费用的计算应“就高不就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对此,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

二、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处理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首先是抢救治疗,保证生活。然后是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再后是鉴定伤残等级,作为计发待遇的依据。

其待遇项目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确定为1至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分为三个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分别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5)工伤致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内容。主要是针对一些临时性的,紧急性需要劳动者的单位存在的,一般劳务派遣是有固定期限的,一般不可以低于一年的时间,并且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单位要依法对员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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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由何方支付鉴于目前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工资应当由派遣单位进行支付,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项费用却是隐含于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之中。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派遣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进而损害到派遣员工本身的合法权益时,那么作为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则会被要求承担起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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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在劳务派遣工作中受伤。
首先,虽然你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实际上,你和原来的公司产生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区别的: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其次,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所以,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就是你原来的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用人单位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劳动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医疗费应由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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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可以找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也可以找用工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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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派遣工工伤由谁承担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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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派遣员工工伤工资待遇应该由谁来承担?我的一个同学是劳务派遣工,现在因工受伤了。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如此规定的原因是因为职业病诊断、鉴定与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密切相关,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不仅需要病人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更需要调查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而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这些资料,大量与职业危害相关的材料都需要由用工单位来提供。因此,本条如此规定,理顺了各方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效率。   
二、《暂行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此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工的工伤问题的具体责任到位,保障劳务派遣工的人身权益;不但将工伤保险责任首先归位于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也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三、结束语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确保了劳动者工伤认定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顺利进行,保障劳动者及时得到工伤救助,实现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关联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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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务派遣工伤由谁负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务派遣工伤由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虽然劳动者在实际用人单位工作,但劳动者只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费用也由劳动派遣单位支付。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也很关键,双方要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当劳动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上述两家单位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1、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2、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5、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6、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7、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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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由谁负责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直接找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则会依据派遣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义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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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工伤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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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伤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对于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伤由谁负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被派遣的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一旦被派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如果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则劳动者的损失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则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费用,同时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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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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