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伤护理待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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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西安市工伤护理待遇是生活完全不能处理的支付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部分不有处理的支付30%,具体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工伤伤残情况来进行认定,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西安市工伤护理待遇是什么?

一、西安工伤护理待遇是什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二、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伤残的赔偿项目是比较多的,其中涉及到最多的是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工伤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对于护理费的认定上,一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另外还需要区分伤员的不能治理的相关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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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待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1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003元的,增加到3003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35元的,增加到2435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003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三)生活护理费:2016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26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10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579.8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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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工作时,一不小心摔了下去。导致退断了,现在在住院,想要问一下西安市2018工伤待遇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其实也就是我们大多数人所说的工伤赔偿标准,它是指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可以申请的相关赔偿标准。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一至四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2、五至六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七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亡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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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93元的,增加到3193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87元的,增加到2587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193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4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36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2017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800.92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2900.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320.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740.28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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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待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1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003元的,增加到3003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35元的,增加到2435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003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三)生活护理费:2016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26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10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579.8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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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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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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