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主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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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的内容规定,我们知道目前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才有征收土地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机关才是征收土地的主体。而现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就是市、县人民政府。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征收土地,比如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征收土地的主体有哪些?

一、征收土地的主体有哪些

现在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征收,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征收土地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1、对耕地征收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是比较完善的。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前有组织听证的环节,如果村民对补偿数额、补偿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可以在听证时就表达异议。征地批复后,如果认为补偿不到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方式来解决。

2、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在评估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拆迁补偿款项是和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区位、建筑结构、装修装饰、具体用途等因素相关的,如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有异议,最好在评估阶段就及时沟通。

土地的征收与房屋的拆迁,并不是就连在一起。因为有些时候被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因为土地上不存在房屋,那自然也就不会出现房屋一并被拆迁的情况。对土地的征收和对房屋的拆迁,其实对应的补偿标准不同。若是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或者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话,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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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 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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