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服工伤待遇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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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不服工伤待遇起诉状的内容有原告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和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等,具体情况下,一种可以由律师代为起草,需要对不服工伤待遇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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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不服工伤待遇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二、范文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位、住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电话号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工作单位、住址。

(四)必须打印或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须加盖公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对相关事项不认同的,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状,其目的在于对相关事项进行合法的说明,而后由司法机关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认定,对工伤待遇的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改正,并向用人单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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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起诉状中应该包含双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起诉的具体事由。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的话,我国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依法对工伤认定的结果进行撤销,甚至是要求相关单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这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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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原告:贵州某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某某镇前华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某,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黔西县谷里镇前华村二组。
原告因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2016】66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驳回被告袁泽松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15年4月经黔西县政府招商引资投资设立,从事蔬菜种植及销售,种植基地位于黔西县谷里镇前华村内。我公司因自身员工人手不足,每当蔬菜成熟时便雇佣当地村民进行采摘、装运。根据蔬菜产量的情况,雇佣人数及天数不经相同。原告通过向村民发出雇佣通知,雇员根据自身的时间任意选择做工或不做工。本案中,原告雇佣被告从事采摘、装车主要集中在2015年4月至同年7月,按100元每日计算报酬。平均每月从事雇佣活动天数不超过12天,被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从事雇佣活动,原告未不要求其必须参加劳动、接受制度管理。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被告为劳动关系,被告所受的伤为因工受伤错误。
被告在受伤后向黔西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作出黔人社决【2015】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决定书认定本案事实,并作出错误裁决。原告至开庭前从未得知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未向原告了解情况,未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第
一、被告需对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系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承担证明责任。第
二、人社局未按规定向原告依法送达,未送达的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未生效的证据认定原被告系劳动关系明显错误,错误裁决原告需承担被告各项损失。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贵州某某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7日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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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朋友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了工伤但是他的公司,并没有想要赔偿的意思。请问工伤待遇答辩状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诉人对E的工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E的实际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中大巴驾驶员的月工资中位数,酌定E的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关于丧葬费和被抚养生活费问题,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
上诉人提出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年东中法民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决中银保险公司赔偿答辩人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商业保险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工伤赔偿则是基于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具有兼容性,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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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不服起诉状是手写的吗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起诉状可手写或打印。无论形式如何,关键在于明确被告信息、具体诉讼请求,以及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只要满足这些基本要素,即符合法定起诉要求。此举旨在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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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是一工伤员工,想寻求一份对工伤保险待遇不服上诉状,求有关人员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广州日报讯 (记者王)慢性苯中毒是一种影响骨髓造血功能的疾病,其最终会发展为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而41岁的罗女士就被诊断为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于是,罗女士将其工作的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0万元。龙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罗女士74万余元。被告公司不服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就“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外,是否还可向用人单位索赔”展开辩论。
  女工患职业病状告公司索赔80万
  今年41岁的罗女士诉称,她在2010年9月29日进入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从事网检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办理了社会保险。
  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公司未尽到职业危害防护义务,导致她身体遭受严重损害。2013年8月19日,她被诊断为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后经治疗取样和分析,于2014年1月26日被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血小板减少症)。
  2014年2月26日和7月14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先后作出认定和鉴定,认定罗女士属于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
  罗女士为此将某光电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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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作出深工保决字[2014]第404962号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核算罗女士工伤保险计发基数为2951元,医疗费核发480.12元,鉴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贴59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18元。
  法院认为,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此案中,罗女士所受工伤不是普通工伤,而是职业病工伤,虽然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已向罗女士核发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18元。但是,从重视劳动者生命健康,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实行工伤保险及民事赔偿双重保障。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民事赔偿中应扣减工伤保险赔偿中已赔偿的数额。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光电公司应支付罗女士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4.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工伤赔偿再追单位责任
  女工该不该获得“双重赔偿”
  某光电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称,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罗女士已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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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基于工作环境等原因而患职业病进而寻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已被工伤保险所包含。现行工伤保险赔偿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赔偿项目,经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劳动者不应再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该公司还对罗女士被抚养人的具体数量等情况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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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纠纷上诉状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工伤待遇纠纷的上诉状的基本内容有标题,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上诉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内容,不服原判决或裁定的事由,请求和理由,结尾的部分也就是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人的签名盖章,然后上诉状的附页要包括书证,物证等相关事项。注意上诉状要在一审判决之后的15天之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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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志愿者服务受伤的人能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小贾是某风景区的志愿搜救队队员,在一次搜救工作中不慎摔伤右腿,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在小贾向该搜救队申请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只能自己承担费用。【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类似这种因公益活动而受伤的纠纷很多,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公益组织不够规范,公益活动风险较大。但是由于志愿者条例一般在本地区予以规定,因此若没有将志愿者缴纳保险作为强制条款写入条例,那么志愿者因公益活动受伤无法保障,所以只有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受伤应视同工伤,才能够充分保护志愿者权益,才有可能调动人们参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一般来讲,志愿者参与公益服务活动,虽然不会与相关组织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前提,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例外条例,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因此,志愿者有权享受工伤待遇。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帮工人”的规定,志愿者遭遇人身伤害,也可以要求公益组织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我国志愿活动,大多是由相关单位、组织发起的,所以其有义务对“帮工”性质的志愿者承担赔偿义务。将志愿者因活动受伤认定为工伤还是帮工赔偿,都属于法律对于志愿者角色定位的问题,但目前关于志愿者的社会属性还未有明确规定。此外,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侵害的问题,也应进一步明晰权责,例如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造成志愿者损害,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公益组织应当支持并帮助受损的志愿者向相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而当志愿者伤害了服务对象时,公益组织应该是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公益组织进行赔偿后,有权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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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执行工伤待遇行政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要求执行工伤待遇行政诉状的内容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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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待遇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待遇包括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你可以问当地劳动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确定的护理等级的百分比。
4、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350025=87500元;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350080%=2975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是要定期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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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治疗费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治疗费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所以在发生工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受伤职工不需要担心,公司应该保证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可是此种停工留薪并不是一直持续,法律给了一个期限。停工留薪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得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日期也不能超过12个月。 在员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应该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需要去外地就医的,应该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此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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