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与自管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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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业主自治与自管是有一定区别的,自管是业主自治的一种形式,行使前提是成立业主自治委员会,两者的范围和内涵不同。一般情况下,业主自治也要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而自管不同,是业主自行管理本小区事务。
业主自治与自管的区别是什么?

一、业主自治与自管的区别是什么?

1、业主自治

业主自治为“自主治理”,自管为“自行管理”。业主自治就是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执行机构,确立自治规范、自主决定本小区范围内的公共物业事项,再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按照业主大会的规范管理小区。

《非生产区域业主自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一)各生活区成立业主自治委员会,居住户数在30户以下的,选举1名业主代表,行使日常管理职能。户数在30户以上120户以下的生活区,选举3名业主代表,组成自治委员会。120户以,上选举5名业主,组成自治委员会形式其区域管理职能。

2、业主自管

业主自管为"自行管理",是在业主自治条件下,业主行使物业服务方式选择权的一种形式,即,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而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区域。

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是自治,还是自管。业主自治具有公益性。业主行使自治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居住的小区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性决定了自治权的设定与行使必须以保障和增进物业区域内的公益为目标,不得以业主自治权的设定者或行使者的私利为目标。

二、业主自管分为哪几种?

自管又分为两种。

1、由业主委员会下设物业管理中心,由物业管理中心提供本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

2、业主大会设立物业公司模式,物业公司的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全体业主,由若干业主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代持股份成立物业公司,由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

自管模式,不论是自设物业管理中心,还是股份代持模式,资金账户有了一定的积累后,还可以继续开发另外一个功能,那就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分别兼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功能与作用,除了持续提升小区物业的环境、品质、附加值、估值,还能对小区物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类似于小区房地产价值的二次开发与挖掘。

综上所述,现在小区管理基本是靠物业公司,如果业主决定自治,应该通过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多种管理办法,可以自己管理物业或者委托物业公司,而自管不需要请外面物业公司,业主选举产生一些代表来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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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者的联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在处罚上虽然有天壤之别,但两者的联系却是非常密切的,可以用“一步之遥”比拟两者的关系。很多时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仅仅差那么一点点,危害人的行为略一“深化”,就会构成犯罪。这一点,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可以体现(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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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则会被法院判处拘役刑罚,旨在短期内强制犯人进行劳动改造并剥夺犯人短期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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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管制与治安拘留的内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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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的区别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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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区别在于一.处罚种类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追究时效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当场处罚决定情形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段: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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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罚决定的送达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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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听证范围的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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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47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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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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