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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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的差别主要是性质问题,指示交付是由双方外的第三人来实际占有,而债权让与是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个人才有的现象,不改变债权关系。
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的区别是什么

一、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的区别是什么

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的差别主要是性质问题,指示交付是由双方外的第三人来实际占有,而债权让与是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个人才有的现象,不改变债权关系。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指示交付的成立是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的,而债权让与是债权人通过协议来对债权进行转移的行为,指示交付需要满足当事人必须转让所有权的合同,而且让与人还要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到实际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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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打算债权转让,但是他不知道其中有那些区别请支付转让债权让与债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的类型
1、支付转让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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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重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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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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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债的产生或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债当然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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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点: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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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债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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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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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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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正在解决我手中债权转让的事情,有些事不太懂,就想问问委托支付与债权转让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置三方甚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常常会采取拜托付款或债权转让的方式。但在实践工作中,有时分常常将两者搞混杂,本意是想拜托付款,但签署的却是债权转让协议;或本来想停止债权转让,却签成了拜托付款协议。由于在法律意义上,拜托付款与债权转让的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其法律结果自然是不同的。因而,我们有必要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在工作中正确地操作。
  【案例】
  案例一 A开发公司拖欠B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而B建筑公司欠C资料商200万元,并且这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现C资料商找到B建筑公司请求支付200万元资料欠款。B建筑公司提出目前资金异常慌张,无力归还欠款,但在A开发公司那里尚有200万元到期债权。经过协商,B建筑公司开具了200万元付款拜托书交给C资料商,拜托书载明由A开发公司向C资料商付款,B建筑公司予以认可。于是,C资料商持拜托书直接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资料商又反过来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以为已办理了付款拜托,本人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构成争议。
  案例二 同是上述案例,但B建筑公司与C资料商之间办理的不是付款拜托,而是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商定B建筑公司将其享有的对A开发公司的200万债权转让给C资料商,用于清偿拖欠C资料商的200万资料款,同时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后C资料商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资料商于是反过来再次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以为办理了债权转让后本人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构成争议。
  【问题】
  如今的问题是:在C资料商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未果的状况下,盘绕上述拜托付款和债权转让两种情形,C资料商终究能否继续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200万元资料款?要弄清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必需先理解什么是拜托付款,什么是债权转让。
  
1.拜托付款的涵义。我们这里所讲的拜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拜托书,拜托债务人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普通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该付款拜托书由债权人径直交给债务人,或先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持付款拜托书出示给债务人,
然后债务人把款项支付给第三方。诸如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拜托甲方付款给丙方即属此种状况。比方在案例一中,A开发公司实践上是受B建筑公司的拜托,代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而A开发公司和C资料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涵义。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经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付给第三方。这里的债权人为出让方,第三方为受让方。比方案例二中,B建筑公司是债权的出让方,C资料商是债权的受让方。
  【剖析】
  经过对拜托付款和债权转让的概念停止释意,我们可以发现,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法律结果是完整不同的。
  
1.拜托付款的法律结果。从法律上讲,当事人采取拜托付款的情形下,由于是债权人拜托其债务人代为向第三方支付款项,因而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作改动,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法律结果。在债权转让的情形下,出让方(原债权人)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由作为第三方的受让方替代其债权人位置。这样一来,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之间构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结论】
  回到提出的问题上,C资料商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未果的状况下,采取拜托付款方式时,由于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作改动,C资料商与A开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C资料商无权继续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只能折回头来找重新B建筑公司主张权益。
  而采取债权转让方式时,由于出让方B建筑公司已退出原合同关系,C资料商作为受让方取代了B建筑公司的债权人位置,因而C资料商和A开发公司之间构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若A开发公司不予还款,C资料商可采取诉讼等方式向A开发公司主张欠款,但其无权再向B建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B建筑公司已经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完成了对C资料商的清偿。
20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应留意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当事人法律认识的加强,一些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相继诉讼到法院,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向,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分离审讯理论,对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应留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关于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管辖问题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指债权人经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局部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在债权转让诉讼过程中 ,对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笔者以为,该类案件的管辖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和了解。
  
1、地域管辖的普通准绳。对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位置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状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被告就被告的普通准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的特殊准绳。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肯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则,是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葛的管辖特殊准绳,由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合同实行地也是法官检查肯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协议管辖的准绳。协议管辖也叫商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署、实行合同前双方处理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义。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照双方协议商定。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而,这样就更能表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商定协议管辖的准绳。
  
二、关于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案由问题
  在审讯理论中,债权转让通常要触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也就会触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构成新的法律关系。因而,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在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中,我们将如何肯定此类案件的案由呢?从一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历看,假如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案由(比方,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葛,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葛;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葛)。假如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方,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葛,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葛;那么纠葛的案由又怎样肯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以为债权转让纠葛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通通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葛。因而,理论中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肯定的案由是不一样,对此有必要对案由停止统一的问题。 
首先,分离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讯理论,笔者谈谈个人的见地,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合同法之后,新的法律制度出台,使各级法院在控制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但对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案由未有明白划分,且各种欠款纠葛又被划分到诸多合同当中,因而,2000年以后各级法院在审理欠款纠葛案件时,对案由愈加停止明白细化,如:某某合同欠款纠葛,我们以为是十分精确的。
  
其次,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协议发作法律效能。这样,关于受让人来说,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属于债务纠葛。固然在债权未转让之前,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的欠款债务关系,但是债权转让之后,它们之间就构成具有法律意义上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将它们之间联络在一同,且转让协议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自愿协商分歧根底上,达成的真实意义表示,因而,应将此类案件的案由肯定为债权转让合同欠款纠葛,笔者以为是比拟精确的,也契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请求。
  总之,为了更好的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中精确、适宜地找到相对应的案由,给案件以精确定性。笔者倡议,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中尽早增加这局部案由的规则。这样,使法官能更精确地控制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同时也为法官正确适用民事案由提供有效法律根据。
  
三、如何辨别债权的转让与物权的转让
  在审讯实务中,笔者以为,经常容易发作的是将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相混杂的问题。两者主要区别表如今以下三个方面。
  
1、转让对象不同。债权自身是一种无体债权,而债权转让是以实存利益为根底,可作为转让的标的,是一种债的转让。物权转让在性质是物的一切权转让,是以实物为根底,是一种实体物的转让。
  
2、转让方式不同。债权转让是当事人之间就债权的让与达成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则,是将其债权全部或局部地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而物权转让是将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则,经过公示、注销后,发作法律效能,将其整体物权不能别离地转让给受让人。
  
3、适用法律不同。虽然两种行为都要经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发作转让,但合同的转让在性质上是债权的转让,因而,完整受合同法调整;物权的转让是一切权权能的别离和处分的行为,因而,转让关系虽然仍是合同关系并能够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整个物权的处分行为又要遭到物权法的调整。
通过上面关于委托支付与债权转让二者的区别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怎么区别转债与发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区别转债与发债问题解答如下, 可转债,债权+股权融资,在将来可以转换成公司的股票,因此发行利率较低,现在年利率通常在0.8--
1.2%,没有被转换的债券到期需要还本付息;发债,债权融资,公司发行的普通债,到期只能还本付息,通常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和国债利率。发债是什么意思发债是指新发行债券。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人们对债券不恰当的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债券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
1、债券的发行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
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
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
4、债券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投资人购买的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在指定期限中,投资人可以将其按照一定比例转换成该公司的股票,享有股权的权力,放弃债券的权力;但是如果该公司的股票价格或者其他条件对投资人持有股票不利,投资人可以放弃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力,继续持有债券,直至到期。
怎样区分债权与债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 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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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交付与指示交付的区别包括什么?
现实交付与指示交付的区别包括交付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前者指的是在现实之间将这个物品转移到他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但是后者的话是已经由第三方来实际的占有,而将这样的一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权利让与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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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债权与债务怎样区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 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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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让与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让与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债权让与。两者都是通过变更某一债务人的清偿对象,来实现债权债务的清理。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通过人民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而债权让与则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代债权人代位权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如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围之内,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什么是指债权人权益,它与股东权益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权益
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会计上称之为负债。
债权人权益是债权人要求到期偿还资产本息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要求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企业对债权人和所有者分别承担着不同的经济责任,在会计上有必要对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别进行核算,因此资产与权益的数量关系应进一步用下列公式表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上述等式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这一等式是设置账户、复式记账、设定和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理论依据。
二、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区别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全部资产有两个来源,一是自有资金,即所有者权益;二是借入资金,即债权人权益。
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都是公司资金来源的途径,它们都是公司资金的所有者,目的都是希望能够从与公司的交易中获得收益。
但是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又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利义务有别、法律地位迥异的利益主体。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具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债权人则被公司法看作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他们除了依据与公司的契约上所规定的权利之外,对于公司的事务不得享有更多的权利。具体而言,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1、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经营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只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他们无权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我们可以将债权人权益称为“不参与权益”。而股东凭借其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他人间接进行经营管理,我们可以将股东权益称为“参与权益”。
2、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
从财产求偿权来看,债权人权益优先于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以公司全部资产为要求对象的,而股东权益是对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一种剩余权益。另一方面,在公司的解散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也排在所有者权益之前。与风险承担相吻合,债权人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一般低于股东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不管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债权人的权益报酬率是相对稳定的,除非公司资不抵债。而所有者权益的报酬率则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而变化:当公司经营业绩好时,所有者权益的报酬率就高,反之则低或者为零,甚至会损失初始的投入资本。
3、两种权益的偿还期限不同。
股东权益在公司经营期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资金,股东权益只有在清算后尚存剩余财产时才有可能补偿投入资本。而债权人权益有确定的偿付日期,公司到期必须足额偿付利息和本金,否则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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