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租赁物拍卖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法院对租赁物拍卖是不适用买卖不破租凭的,法院拍卖物品意味着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开始变动,租凭物也成国了抵押物品,如果抵押人没有对承租者进行通知的话,那么将承担承租者所有的损失。

{ArticleTitle}

一、法院对租赁物拍卖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不适用;租赁物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或被法院查封,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变动,将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依据。那么,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强制拍卖中是否适用该原则,如何适用该原则呢?这需要正确认识强制拍卖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之间的关系。

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当事人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强制拍卖作为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执行措施,是法院以国家公权力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基于法律赋予的职权强行对抵押物予以处置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一种措施。 而《合同法》所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基于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它与强制拍卖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强制拍卖过程中并不能体现拍卖标的物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

那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所有权变动”是否包含了因拍卖而发生的所有权变动呢?从所有权变动的原因来看,应当包含当事人因合同等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和因强制执行、强制征用、法院判决、继承、新建等行为引起的所有权变动。 从条文的规定来看,并没有限制适用所有权变动的种类,因此,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的所有权变动,都应当适用该条款。这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得到印证,该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也就是说,拍卖所引起的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不影响原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的效力。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又在该条规定中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如果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这就是说,如果在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租赁权应当优先保护,拍卖后该租赁权不因拍卖而消灭;相反,如果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权设立在后,设立在后的租赁权不能影响设立在先的抵押权的实现。 如果租赁权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会导致拍卖的价款过低,影响抵押权的实现,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租赁权依法除去后进行拍卖。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民法中的物权优先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比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由于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之具有了物权的效力,这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 因此,根据物权优先原则,租赁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租赁权;相反,抵押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抵押权。

综上所述,强制拍卖中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关键在于租赁权设立在先还是抵押权设立在先。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买卖不破租凭一般是针对于在两者有租凭关系的期间,房子所有人把租凭者售出给第三人,那么这个关系也不会改变,但如果这个租凭物是属于抵押和拍卖的物品,那以意义就会改变,所以,在租房子的时候就要看房子是否有法律的纠纷。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8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5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法院对租赁物拍卖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一键咨询
  • 173****70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4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7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5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1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1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7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8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3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1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2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5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6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3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8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买卖不破租赁拍卖适用吗?
买卖不破租赁当中如果是法院查封的不动产进行拍卖的对租赁关系是有限制的,所以法院拍卖是会影响到买卖不破租赁关系的,虽然承租人租赁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例外。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租赁的办公楼被拍卖了怎么办? 买卖不破租赁能适应吗?
[律师回复] 出租方: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租赁协议:
租赁标的物及租赁目的
1.甲方将位于______市北站路_____号综合办公楼_____楼内半层转租给乙方作办公使用。该层办公楼原为甲方向______市______商贸有限公司所租赁的。
租赁期限及租金
2.租赁时间为贰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止。
3.租金每月为(大写)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元)整。乙方租满一年后,从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_______。
4.租金以人民币统一结算,按月结算,先交后用,每月_______日前交清。
5.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押金(大写)人民币肆仟元(_______元)整。该押金在乙方租赁期满无违约行为后退还。
6.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甲方应优先乙方租用,租金按递增后执行。
甲方的权利义务
7.在合同生效后,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乙方租赁期间为乙方合理使用租赁物提供便利。按约定收取租金。
8.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对租赁物的合理使用,乙方不得改动原房屋装修及结构。如乙方损坏房屋装修及结构。
9.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乙方在正常使用时属自然磨损的损坏除外。
10.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安全和消防管理。
1
1.如因原出租方______市______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整体出让或政府规划等非人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执行时,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
2.甲方应协助提供给乙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所需的各种资料。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3.在法律规定各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租赁物,不受甲方干预。
1
4.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转租租赁物,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1
5.按约定交纳租金,如超过十天不交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
1
6.接受产权单位的安全、消防监督,做好租赁物的消防安全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1
7.合同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在终止或解除后三天内将租赁物返还甲方。
水电费的交纳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每月向甲方结算。
1
8.每月按有关规定交纳卫生清理费。
1
9.乙方未按本协议定期支付租金,甲方按每日______收取欠交租金的滞纳金,超过________天不交租金,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
20.甲乙双方应做好各使用的财物的安全消防工作,并自行购买财产保险或消防器材,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
1.合同终止或依法解除,乙方不按约定返还租赁物的,每迟延一日,乙方按上年平均日租金额双倍交纳违约金给甲方。
2
2.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即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
2
3.甲乙双方发生一般争议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发生特别严重的争议时,通过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即刻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______市居家房地产经纪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当前695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租赁破产企业的房产,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租赁破产企业的房产,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个问题。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理由在于: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将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
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
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
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甚至这一租赁债权将会得到完全实现或全额清偿,这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亦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将房屋建筑物结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整体转让进行变现的情形较多。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购买人可能会考虑自己购买的土地因附着有租赁关系,不利于自己的开发利用,由此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即可。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拍卖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拍卖财产也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可还是得根据财产被拍卖的原因具体来分析的,比如法院拍卖不动产的原因是债务人到期以后没有如约偿还债务,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该不动产的话,如果该不动产是先抵押后出租的,这种时候就不能成立买卖不破租赁。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亦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对善意物权人和债权人的有效保护。然而,从我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却可以看出某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条件的端倪。比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在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问题上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的立场,既没有完全肯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没有确立登记对抗原则,而是将二者综合起来,采取了登记备案的做法。其立法初衷是希望既可以能够通过登记备案让租赁合同达到公示的目的,又可以以此保障承租人的权利。
第一种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应该是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必须进行登记。因为根据民法原理,物权的变动必须符合公示原则,也就是应该以可被外部所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具有公信力,具有对抗的效力。租赁权作为一种物权化了债权,必须经过登记公示才能具有公信力,才能对抗
第三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经过登记后,承租权具有对抗效力,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种情形,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了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时,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呢本来,按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不能约束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涉他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就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从本质上讲,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条款也属于涉他合同,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可以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设定“在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后,该租赁合同在买受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后,如果买受人还继续向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购买该租赁物,那么,可以视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已经默认了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条款的效力,因为他已经预见到这样的后果却还愿意买受租赁物,说明他对租赁物已经出租且未到期这一事实持无所谓的态度,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商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但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给予明确。
2、是否适用于“动产”。
“租赁”,依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条款并没有对租赁物进一步设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从字面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让与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原则。但是当我们将这个概念运用到229条的时候,不禁会发现,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但目前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
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解决,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怎么处置,并且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的行为也是发生于后,按理说应该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如果这样执行,查封的威严则毫无是处,因此关键要看二者哪个成立在先。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的,则损失应当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间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5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拍卖破租赁吗
被拍卖的财产本身就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如果不动产被法院拍卖了的话,对于受买人来说原先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意思就是当事人知道该不动产要被拍卖了的情况下,就不要随便在对外出租或者说是转让不动产了,这种时候已经没有制自主理的权利了。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租赁破产企业的房产是不是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租赁破产企业的房产,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个问题。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理由在于: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将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 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 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 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甚至这一租赁债权将会得到完全实现或全额清偿,这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亦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将房屋建筑物结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整体转让进行变现的情形较多。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购买人可能会考虑自己购买的土地因附着有租赁关系,不利于自己的开发利用,由此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即可。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当前695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租赁破产企业的房子,适合卖吗?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租赁破产企业的房产,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个问题。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理由在于: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将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 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 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 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甚至这一租赁债权将会得到完全实现或全额清偿,这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亦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将房屋建筑物结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整体转让进行变现的情形较多。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购买人可能会考虑自己购买的土地因附着有租赁关系,不利于自己的开发利用,由此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即可。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竞拍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竞拍买卖不破租赁是不适用的,对于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是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例外当中的,或者被抵押的物品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所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个人进行承担。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买二手房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律师回复] 适用。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换言之,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的准据时点应确定在所有权让与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仅有租赁物让与契约尚不能实现物权变动,对动产来说需要交付,对不动产来说需要登记。
2、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让与给了第三人也是该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如果租赁关系虽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仅仅与第三人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在此情况下,则该制度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3、租赁物已经交付于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构成要件中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赁物外,还需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承租人未占有说明其对租赁物没有使用收益,无此收益则失去了强化租赁权的基础;另一方面,承租人未占有不能起到公式作用,为维持交易安全,不应赋予租赁权对抗力。
4、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内“买卖不破租赁”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的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导致自身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临受损的风险。故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事适用条件之一。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95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法院拍卖的不动产限制买卖不破租赁吗
[律师回复] 法院拍卖的不动产限制买卖不破租赁,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主要包括,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查封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实际上,除了通过人民法院正规的拍卖程序取得了该不动产的产权,否则的话,在不动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了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其产权人也不会在法院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就给卖出去了,这样一来反而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5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破产拍卖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
破产拍卖是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上对于破产拍卖的程序已经进行了各方面的法律适用情况,显然是不可以再次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进行适用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破产后房屋租赁是否适用房产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租赁破产企业的房产,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个问题。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理由在于: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将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 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 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 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甚至这一租赁债权将会得到完全实现或全额清偿,这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亦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将房屋建筑物结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整体转让进行变现的情形较多。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购买人可能会考虑自己购买的土地因附着有租赁关系,不利于自己的开发利用,由此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即可。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法院对租赁物拍卖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