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区的征地补偿标准中,越秀区标准最高,全区达40万元/亩。其次是天河区,按不同街道划分了3级,分别为40万元/亩、36万元/亩和32万元/亩。补偿标准最低的为从化区良口镇、吕田镇、流溪河林场和大岭山林场,为8.5万元/亩。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和园林、审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征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征地标准是按照当地政府所公布的相关标准来进行赔偿。当地政府会对土地价值进行具体的考核。如果当地居民认为当地政府的经济补偿有问题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如果土地主管部门不接受举报的话,可以向当地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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