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的价值
按照我们的一般生活经验,经营用房比住宅是要贵一些。拆迁补偿也应体现这种房屋价值的差异。就国有土地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同类型"肯定要考虑到房屋的性质和属性。
2、停产停业损失费
如果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一是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二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三是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具有纳税凭证。
3、搬迁费和装修装潢
因拆迁导致经营中断,不得不搬走,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货物的搬运、设备的损失和装修的弃用。相应的损失应该得到补偿。
4、租房子经营,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当补偿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但是,承租人因承租房屋被征收造成室内装修装饰价值、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费,应当补偿给承租人。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怎么算?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其他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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