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中村拆迁,对于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面积补偿几百元一平,合理吗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拆迁补偿应该由被拆迁人与征收部门协商确定,一般的补偿为建筑成本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违法建筑在被行政主管机关定性之前,依法应受到保护
按照民法典的基本原理,除了无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就违法建筑而言,在被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之前,已经被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实际控制着,因则违法建筑的所有人享有着对该违法建筑的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任何部门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前,私自强制拆除,必然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有要求私自强拆行为人给予补偿。
(二)违法建筑的拆除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管是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还是违反法律实体性规定,都属于行政违法。
城中村超出的面积可自行与拆迁方商议补偿事宜,在与拆迁方达成共同协议后,再进行签字,根据规定,拆迁方的补偿是不能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的,如果违反了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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