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不破租赁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买受人不能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作为处理物权与债权关系的一个例外,在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的社会生活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存在有其重要意义和法律价值。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如何防止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的滥用?
1、实行严格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签订、变更、终止租赁期为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一要简化登记程序,租赁合同当事人只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产权证明以及租赁合同即可。
2、把虚假合同租赁人纳入法律追究的范畴。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创造条件对接 “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进行虚假合同租赁,阻碍执行,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合同租赁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妨碍法院执行,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虚假合同租赁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设立买卖不破租赁这个制度,就是最大限度保障承租方利益,确保其正常行使租赁权。只要不是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作为第三人,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擅自将房屋收回的,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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