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合同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
(1)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
(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5)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添附或进行改装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如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装所支出的费用。
三、主要权利
1、使用权
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
2、违约赔偿
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的租赁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赁期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在租房时也是需要签订租赁合同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在租赁的过程中房屋被所有人进行了出售或者是转让后也是不会破坏租赁关系的,这也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同时出租人也是不可以随意的解除合同,否则也是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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