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体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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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中体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况是承租人可以主张租赁的权利,可以对抗新房东的所有权,当租赁物发生了改变的,那么在合同的有效租赁期限内,租赁关系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合同中体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什么

一、合同中体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什么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通常认为,在一个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给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卖了,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买受人不可以破坏这个合同租赁关系。

二、法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这里规定的规则是:

1、承认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2、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两个例外:一是租赁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可以买到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实际占有,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影响。

3、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订立时就约定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约束的,即约定只要卖房就解除租赁合同的,那等于约定了一个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然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约束。

综上所述,对于合同中体现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情况是承租人的租赁权利并不受到影响,而且在有效的合同期限内,租赁关系不会随着租赁物所有权的改变而发生改变,所以新房东也不能随便提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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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应当遵守的,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同样如此。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通常认为,在一个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给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卖了,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买受人不可以破坏这个合同租赁关系。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依法查封的。”这里规定的规则是:
1、承认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2、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两个例外:一是租赁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可以买到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实际占有,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依法查封的,也不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影响。
3、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订立时就约定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约束的,即约定只要卖房就解除租赁合同的,那等于约定了一个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然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约束。
二、如何处理租赁合同转租纠纷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承租人转租租赁物必须经出租人同意的法律规则。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租赁物性质及使用的方式多种多样,非租赁合同当事人使用租赁物的情况多有发生,何种情况下非合同当事人适用租赁物构成转租实践中常常发生争议,下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利于此种案件的正确处理。承租人在何种条件下能够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承租人享有的租赁物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租赁关系的建立方式一般是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履行要求转移租赁物占有,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并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包括对租赁物的直接的占有,使用,以及直接的收益的权利。承租人取得租赁物占有的依据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设定了承租人的租赁物使用权,从合同性质上来看,租赁合同属于设权合同。由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属于非所有人对租赁物的合法占有,因此租赁物使用权类似于物权法上的他物权。但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受到出租人意思的限制,而与物权法定原则下法律规定的他物权的权利内容具有显著的不同的特点。物权法定,排斥当事人的意思,即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设定物权的种类和权利的内容。赁物使用权则是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其内容的,租赁的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这与他物权具有显著区别。由于租赁物由非所有人的承租人占有这一显著特征与他物权具有一致性,法律上赋予了租赁使用权类似他物权的法律效力,如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及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等。可以说租赁物使用权属于一种准物权,即租赁物使用权的内容虽由当事人约定,但具有部分他物权的法律效力。正是基于租赁物的此种性质,各国法律大都有关于禁止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规定。但也有的法律规定,转租是否合法,要看是否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视为合法,出租人不同意的,转租即为违法。我国关于转租的规定与这些各国的规定相似,允许在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由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这种对转租的限制,目的在于防止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方式超出出租人的意思,妨碍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但从法律性质上来看,转租是对租赁物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无论对租赁物及出租人的利益是否有超出原租赁合同的影响,都应当尊重出租人的意思。毕竟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果没有出租人的同意,会形成一种超出出租人的意思之外的对物的使用,面临的将是新的使用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无论是对租赁物的风险还是出租人面临的市场机遇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这种对租赁物的处分只有出租人才享有,法律规定转租需经出租人的同意实际上是保证所有权不受到侵害的一种方式。租赁合同是承租人取得租赁物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既是租赁合同的主体,同时也是租赁物使用权的主体,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应当属于租赁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租赁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是承租人与使用人的同一,这也是审查是否构成转租的基本标准。转租从主体的同一性来看,实际上是承租人与租赁物的使用人的分离,即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如果租赁物的使用人是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毫无疑问构成转租。实践中,租赁物的性质各有不同,使用租赁物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并不能简单地将非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一律认定为转租。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该条就是对用于生活的房屋个人承租而将其共同居住的人视为共同的承租人的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于动产生活租赁,承租人是个人使用还家庭使用,实际上出租人不易控制也很难知晓,从法律上禁止个人租赁的生活性动产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使用是无法做到的。因此,共同生活的人使用租赁物应当属于合法的,不构成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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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被让与或设定物权的,承租人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人,可以主张租赁权。对房屋租赁合同而言,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期内将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时,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部当然终止,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新房主自然成为新的出租人,继续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一方面,在设定财产抵押时,需要了解房屋是否有租赁合同存在,若有,需要求房主排除租赁。另一方面,租赁房屋,尤其是需要投入生产或经营的房屋、厂房,租赁前需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否则一旦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这种情况下,原屋主的偿债能力已经很弱了,租赁人在房屋上经营的前期投入恐怕就要损失了,难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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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欠李四150万,无力偿还,遂以房子作价240万卖给李四,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还未登记过户,在这之后,张三因欠王五九十万,且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三以每月租金2500租给王五,租期为三十年,六个月之后李四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并入住时,发现房屋被王五的朋友暂住,遂李四与王五就房屋问题起争执
[律师回复] 第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
二,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合同的成立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其次,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达成一致,即达成合意或协议,且这种合意或协议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因而,合同是一种双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
三,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
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
四,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
  第
五,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订租赁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几条
[律师回复] 一、签订租赁合同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等价有偿原则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6、双方互为给付,互有补偿。 7、取得利益与履行义务,价值上大致相等。 8、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和侵犯他方利益。 9、按损益相当原则,使受害人受偿。 10、自愿和公平原则。 ( 1)自愿原则: 首先,租赁当事人签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 其次,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一定意志自由。 (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以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1 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1 2、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二、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1、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1)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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