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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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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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卖方有意隐瞒,从而对买方构成了欺诈的。2、卖方已经将所要出售给买方的范围私下进行了抵押,而在出售的时候尚未解押的。3、房屋存在一房数卖的情况,或者本身出售的房屋就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权利上有一定的瑕疵。4、出售的范围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或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已经超过了3%的。

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包括什么

一、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包括什么

(一)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2. 开发商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

3.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

5.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满足上述五点其中的一点,买房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以及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

3.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

4.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以上情况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七)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八)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九)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二、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项紧接着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方面是给予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情况,从而买卖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面,那就是出现了双方约定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那么在条件达成的时候,自然也就可以按照事先约定来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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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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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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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签产权转移书据,开发商和住户作为立据人应各自上缴0.5%。的合同印花税,而此税往往由开发商先行代收,然后一并缴纳到税务部门。
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的内容包括
1、纳税主体。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外书立、受我国法律保护、在我国境内适用的应税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特定行为,而其计税依据则是该种行为的所负载的资金量或实物量,其中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书据所载金额;房地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则是按件计收;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租赁金额;房产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购销金额。
3、税率。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
第一种是比例税率,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05%,同时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税率为1%,房产购销合同,税率为0.03%;
第二种是定额税率,适用于房地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税率为每件5元。
4、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即贴花),即纳税人在书据的立据时和证照的领受时,纳税义务即发生,即行贴花,而不是指凭证的生效日期。印花税实行“三自”缴纳办法,即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类别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花(即自行纳税,一般在当地税务机关或其他出售印花税票的处所购花)、自行贴花;对有些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较大和贴花次数频繁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用汇贴、汇缴办法纳税,汇缴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指定,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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