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报酬计算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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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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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2条中的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一般采取的是小时计酬,但是具体的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计算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需要根据确定的小时工资标准,再加上实际工作的小时数才能计算最终的薪酬。
非全日制用工报酬计算方式是什么

一、非全日制用工报酬计算方式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小时计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 = 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

二、非全日制工要交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单位交社会保险

1、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用工多用于一些临时性、替补性的岗位中。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工作时间比较短,也可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允许进行口头约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也是可以随时终止,同时单位不需要支付非全日制用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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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计酬有哪些方式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2条中的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一般采取的是小时计酬,但是具体的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计算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需要根据确定的小时工资标准,再加上实际工作的小时数才能计算最终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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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朋友在一个工厂打工,老板说是按件给钱,问一下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具体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意义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个人用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但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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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非全日制的员工,最近他要开始计算他的报酬了,帮他咨询下非全日制用工计酬标准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所得报酬为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一样的,起征点是2000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雇用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保险企业除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如果上述兼职销售人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可以在比例内限额扣除。
3、招聘使用兼职员工时,应结合国税函[2005]382号和财税[2009]29号文件进行税收处理,劳务报酬所得需开具相应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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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是什么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2条中的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一般采取的是小时计酬,但是具体的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计算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需要根据确定的小时工资标准,再加上实际工作的小时数才能计算最终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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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律师你好,我姐姐在一家服装公司上班,分早班,晚班,他想咨询一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与按件计酬方式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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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计酬方式包括哪些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2条中的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一般采取的是小时计酬,但是具体的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计算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需要根据确定的小时工资标准,再加上实际工作的小时数才能计算最终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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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有哪些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2条中的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一般采取的是小时计酬,但是具体的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计算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需要根据确定的小时工资标准,再加上实际工作的小时数才能计算最终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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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律师您好!我是公司的兼职,现在要发工资了,所以想了解一下非全日制用工按周计酬合理吗?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1994年劳动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也使得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了法律认可的凭证,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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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几种方式?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2条中的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一般采取的是小时计酬,但是具体的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计算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需要根据确定的小时工资标准,再加上实际工作的小时数才能计算最终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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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最近我刚刚参加了工作,但是对工薪报酬,还弄了不太明白。请问有关非全日制用工薪酬计税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相关计算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计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 = 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
例:某钟点工丙在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为6元,8月份累计工作60小时,计算其当月实得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天最多工作四小时。支付周期内工作小时最多为60小时)
根据公式,则为:当月实得工资 = 6×60 = 360(元)
在一个酒楼里面找了一份小时工,但是合同上说是非全日制用工,对于工资有疑问,想请问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最高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目前我国些地方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劳动关系多元化主要按小时计酬等特点制定并实施了与之相适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年以来北京天津江苏等地陆续颁发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日而年月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劳动合同法缩短了非全日制劳动结算的最长周期不再允许以月为结算单位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浮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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