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一房多卖中介承担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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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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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东一房多卖中介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房多卖是属于诈骗的行为,所以中介也是构成了共同诈骗的行为,需要按照造成的实际犯罪后果来进行判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房东一房多卖中介承担责任吗?

一、房东一房多卖中介承担责任吗?

如果中介是知情的,与房东共同实施了一房二卖行为的,是需要负连带责任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出卖人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二、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我国法律上对于二手房交易的程序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必须要在进行合法的网签和备案后才可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或者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的,则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利益,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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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东一房多卖责任中介需要承担吗?
如果房东一房多卖如果中介知情,那么就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如果中介不知情,那么中介是不用承担的;在确定售房者存在违法的情形,买房者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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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虚假宣传 促成交易、赚取佣金是中介虚假宣传的原动力。例如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屋说成符合免税条件,对不具有购房者个人的购房人,承诺解决购房资格等。 二、隐瞒房屋重大事实 房屋的重大事实会直接影响购房者决定,比如凶宅、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中介隐瞒重大事实会导致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签合同。 三、故意欺诈 中介为了赚取高额中介费,出现类似“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 四、审核不到位 中介居间服务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审核房源,但部分中介在房源审核方面并未尽职尽责。如部分业主在挂牌时提供虚假材料,中介未核实就挂牌交易。这种不严格的审核流程,致使交易纠纷增加,甚至为合同诈骗提供了通道。 五、不履行告知义务 中介作为专业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有义务向交易双方告知合同重要条款。但现在的合同以制式合同为主,很多有关中介减责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未显著提示。 六、以口头承诺代替书面 中介为了促成交易,经常会允诺购房者的各种要求,比如保证过户、帮助报哪里购房资格、提供贷款服务等。但在签合同时,却以制式合同无法更改为由拒绝将所有承诺写入合同。发生纠纷时却予以否认,而购房者也没有足够理由证明中介曾经做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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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中介人要承担责任吗,借贷中介人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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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产中介帮卖家垫资解押,买家无需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案情介绍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与A签订限时委托销售协议一份。A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上诉,称自己收取的是中介公司的违约金,南京市中级人民驳回A的上诉,李某因为自己写的证明,而该证明是中介保证一定能过户的情况下写的,书写一份因吴某骗他不卖房子的申明给李某,因南京现在需网签,资金要托管到房产交易大厅、B告上一起,要求共同承担偿还49万的责任。
2、法律分析本人代理的是李某,吴某个人垫资不能以中介公司名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A也拒绝退还吴某的钱款,声称收的是李某购房款。4,虽然合同约定由李某支付首付款用于解押,因现在是网上过户,资金要托管。1。4,会导致李某付钱却无法过户的风险,但要李某写证明,后面17万元也与李某无关。
3、判决结果因B不承认是A要求其要17万元,与吴某及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无任何金钱往来,原告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应由吴某跟A索要,而且解押到过户之间还有几天,A即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A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吴某帮A解押是处于吴某自愿,非李某要求,李某也不知情、李某作为被告不适格、本案最终受益人是A,李某没获得任何利益,不承担返还责任。
5、原告状中明确写明,用于偿还A贷款。但A在解押后拒绝过户,并找他朋友B要求吴某再支付17万元就过户,吴某又支付给B17万元,所以认为原告与B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处理,最终判决
1、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32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怕钱给A解押A不过户,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为不在规定期限内违约,就自己出资帮A垫资解押,李某不同意支付钱款解押。但A仍拒绝过户,并找李某,可见原告自认之前的30万元非李某要求吴某垫付的,也不是吴某为李某垫付的,证明李某购买A房屋,首付款由吴某垫付,帮买房人审查合同,办理买房过户业务,资金由房产局托管,房产局没有收到托管的首付款是不会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买家不要听别人一面之词就写证明,做事之前如实在不知可以询问律师,如果自己不懂买房,后面所有钱款的往来都是吴某,A收取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保证金20000元,才导致自己被一起作为被告。本人从5点来驳斥原告的诉讼的。2,律师也有非诉讼业务,李某与另一中介公司:“B又找原告声称A要求吴某再垫付现金17万元、关于30万解押款的问题、律师建议买家在购买有贷款房子需要谨慎,现在南京要求网上交易,并约定中介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卖出房子承担违约金50万。李某通过报纸知道该售房信息,遂在另一个中介公司(吴某委托另一房产中介来完成本合同订立的)的居间下与A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因A房屋有30万贷款,需要解押方能过户,中介公司(吴某)为要回49万元将A、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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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告状中明确写明,用于偿还A贷款。但A在解押后拒绝过户,并找他朋友B要求吴某再支付17万元就过户,吴某又支付给B17万元,所以认为原告与B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处理,最终判决
1、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32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怕钱给A解押A不过户,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为不在规定期限内违约,就自己出资帮A垫资解押,李某不同意支付钱款解押。但A仍拒绝过户,并找李某,可见原告自认之前的30万元非李某要求吴某垫付的,也不是吴某为李某垫付的,证明李某购买A房屋,首付款由吴某垫付,帮买房人审查合同,办理买房过户业务,资金由房产局托管,房产局没有收到托管的首付款是不会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买家不要听别人一面之词就写证明,做事之前如实在不知可以询问律师,如果自己不懂买房,后面所有钱款的往来都是吴某,A收取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保证金20000元,才导致自己被一起作为被告。本人从5点来驳斥原告的诉讼的。2,律师也有非诉讼业务,李某与另一中介公司:“B又找原告声称A要求吴某再垫付现金17万元、关于30万解押款的问题、律师建议买家在购买有贷款房子需要谨慎,现在南京要求网上交易,并约定中介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卖出房子承担违约金50万。李某通过报纸知道该售房信息,遂在另一个中介公司(吴某委托另一房产中介来完成本合同订立的)的居间下与A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因A房屋有30万贷款,需要解押方能过户,中介公司(吴某)为要回49万元将A、李某
1、二手房买卖乙方违约,甲方中介费要付么?2、甲方的中介费也由乙方承担承担的甲方的中介费是否就不用付了?
[律师回复] 在买房或卖房、租房等时候都需要找房屋中介,由房地产中介提供的房子才能让人们安心,交易过程中也不担心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找中介也不是免费,需要收取一定的房屋中介费。那么二手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收取一般由哪方承担?
中介费一般是两种收费方式:一次性收取或按照交易时间节点分段收取。房屋买卖交易中,中介费一般由卖方、买方共同承担,当然也有由卖方足额承担的情形,关于中介费的由谁来承担,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各方达成一致的合意即可。
中介收费标准如下(:
1、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具体标准根据专业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确定。
2、价格评估费: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3、房地产经纪费: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1、二手房买卖乙方违约,甲方中介费要付么?2、甲方的中介费也由乙方承担承担的甲方的中介费是否就不用付了?
[律师回复] 在买房或卖房、租房等时候都需要找房屋中介,由房地产中介提供的房子才能让人们安心,交易过程中也不担心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找中介也不是免费,需要收取一定的房屋中介费。那么二手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收取一般由哪方承担?
中介费一般是两种收费方式:一次性收取或按照交易时间节点分段收取。房屋买卖交易中,中介费一般由卖方、买方共同承担,当然也有由卖方足额承担的情形,关于中介费的由谁来承担,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各方达成一致的合意即可。
中介收费标准如下(:
1、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具体标准根据专业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确定。
2、价格评估费: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3、房地产经纪费: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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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违约不卖房中介能投诉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东违约不卖房中介能投诉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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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1、二手房买卖乙方违约,甲方中介费要付么?2、甲方的中介费也由乙方承担承担的甲方的中介费是否就不用付了?
[律师回复] 在买房或卖房、租房等时候都需要找房屋中介,由房地产中介提供的房子才能让人们安心,交易过程中也不担心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找中介也不是免费,需要收取一定的房屋中介费。那么二手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收取一般由哪方承担?
中介费一般是两种收费方式:一次性收取或按照交易时间节点分段收取。房屋买卖交易中,中介费一般由卖方、买方共同承担,当然也有由卖方足额承担的情形,关于中介费的由谁来承担,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各方达成一致的合意即可。
中介收费标准如下(:
1、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具体标准根据专业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确定。
2、价格评估费: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3、房地产经纪费: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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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要担责吗,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借贷时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中介绍人要不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手房交易中介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情况一: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情况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情况三: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情况四: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用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还有很多事情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情况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 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 情况六:隐瞒房屋弊端 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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